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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3-03点击:271次
  •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一、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撤销理由和证明材料一份另附。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撤销三年不使用所指的“三年”是指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非从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往后推三年。
    2、因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注销、死亡的,也可通过该申请提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可提供欲撤销商标注册人已注销/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所属的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3-18个月。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本公司代理费8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撤销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撤销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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