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