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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一起商标权利冲突案件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15点击:2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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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一家酒类生产企业于1997年6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号)和与企业名称相一致的产品名称,被毗邻县一个同行业企业作为商标,先后于1999年3月和2001年7月申请注册,使其在先权利受到损害。这家酒类生产企业所在的县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一名副县长任副组长,包括政府办公室、工商、质监、经贸、公安和法院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商标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沟通,寻求帮助。据受害企业讲,县政府为此召开过三次办公会议,并向上一级政府写出了文字报告。笔者有幸读到了这份报告。在绕了一个弯子以后,县政府领导又带领受害企业投诉到了河北省工商局。省局认真研究了投诉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9〕第81号文件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写出了请示意见,并指导投诉人依法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在先权利。至此,一件损害在先权利案件的解决才算步入了法制的轨道。

    通过某县政府寻求解决企业在先权利受损害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该县政府对企业是重视和关心的,政府在企业中的威信是很高的。笔者也十分钦佩该县政府关心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精神,但是,这起行政行为却引起了笔者另外方面的思索,姑且叫它另谈别调吧。顺便提一下,对本文的一些见解,我颇费踌躇。说出来吧会给该县政府泼冷水,不说出来又感到对于正在转变管理经济方式的政府确有献言思考之必要。思来想去,还是决定说出来,与广大读者、政府决策领导者共同讨论,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其一,政府对企业的关心和爱护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去表达。应当承认,政府关心和爱护企业没错。但是,这种关心和爱护应体现在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办事上。企业的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应去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向法律寻求救助。就这个案件来说,应向商标法律寻求支持和保护,向行政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实际上,国家工商局针对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已经在1999年制定了专门的文件。而该县政府却选择了向上一级政府打报告,企图运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问题,这就有点"南辕北辙"的味道了。特别是那个商标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吸收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以外的政府办、质监、经贸、公安等单位。要知道,这四家单位并不是商标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可以说与商标执法风马牛不相及。如此这般的"拉郎配"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恐怕是可以想见的吧。耐人寻味的是,那家申请注册商标的单位没有理睬政府的行政干预,不但开出了200万元的商标转让费,而且以一纸财产保全申请,将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推上了法庭,使用心良苦的行政干预黯然失色,大打折扣。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提醒人们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性道理:政府对企业、对经济活动管理是对的,而怎样才能管好、管出效益,却大有文章可做。首先需要弄明白的是企业和政府各自的角色。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具有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指导、调控经济活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的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作为企业要自己去主张权利,而不能由政府去包办,更不应该让一些无关部门乱插手。那样,是一定会把事情弄糟的。过去,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我想这种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不应再延续下去。我国已经入世,政府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不然就背离我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会遭到贸易报复。只有痛下决心,与原来旧有的一套行政观念、思路、行为、方式、方法彻底决裂,尽快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才能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层面上适应入世的要求。

    其二,企业有了困难找谁。经过这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确立,企业已由过去政府的附属物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发展"的市场主体了。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不少企业有了事、有了困难,不是去找市场、找法律,而是仍然习惯于去找市长、找政府。政府管理企业、插手企业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恶果至今随处可见,所导致的企业领导人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不仅表现在国有企业身上,也强烈地反映在后来成长起来的私营企业身上。政府过去对企业的关心和爱护使不少企业陷入困境,走进倒闭的死胡同。即使少数存活的,也经不起市场竞争的风浪。这是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所造成的后遗症。今天的企业要想谋得发展,必须甩开婆婆,丢掉拐棍,去市场的海洋中搏击风浪,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依法经营,利用法律法规所提供给自己的生存空间充分施展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法规的效益,这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之策。

    其三,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商标法》是规范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业标记行为的一部法律,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与经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是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制定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迄今已近20个年头了。在20年后今天,居然还有企图绕开《商标法》,运用行政干预办法解决商标案件的事情发生,这应该看作是对《商标法》开的一个无知的玩笑,或者说,是对《商标法》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深入的一种报复。我们不能不客观地看到,我国企业、社会公众的商标法律意识还很低,不知商标为何物、有何用的大有人在。这就为新修正后的《商标法》提出了一个尖锐而重大的课题:加大宣传力度,让《商标法》深入人心,让商标变成企业经营者的锐利武器。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新修正后的《商标法》宣传方面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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