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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19点击: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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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

    (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对商号权构成的混淆误认。2.商号对商标权构成的混淆误认。3.不正当使用地理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

    (三)主张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则应依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两年。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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