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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19点击:2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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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近年来,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的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导致其受到理论界广泛的关注,特别是新商标法已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了注册商标中,使得两者的冲突更为复杂。为此,本文将从分析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出发,提出了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则,如尊重在先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等,以期抛砖引玉。

    权利冲突指的是同一客体作为不同法律的保护,能够依法分别获得不同的权利,由于权利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权利冲突作为法学领域的普遍现象,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如物权和债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等等,而在新兴的知识产权领域这样的权利冲突表现就更为突出,更为复杂了。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国际上早已经存在了。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此后不久,法国法院则感到,有些美术创作成果如果已受1806年法的保护,是否还应当受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这是个经常碰到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权利冲突,1902年法国颁布的版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都可以享有版权,这可以说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双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而在美国,对于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美国联邦商标法则规定,当一件外观设计不仅具有装饰性,而且具有识别性的时候,还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这就是说,商标法的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是可以重叠的。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运用范围迅速扩大以及在国内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大量增加,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相关权利人、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特别是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已将注册商标的范围延伸到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这使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尤为复杂,尤为频繁。因此,本文结合新修改的商标法,试图从商标与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所产生的原因出发,探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商标与外观设计的联系和区别

    为了说明商标与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首先必须要谈谈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这个大家庭中相貌最相似,关系最密切的两个姐妹,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外观设计与商标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概念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以产品为依托,以美感为核心,可以大量的复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仅是不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外观设计,实用性是指美感。商标则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组成的。在生产经营者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该显著性指的是具有标志作用,不一定必须有美感,但必须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没有在先的注册商标。简而言之,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商标是一种区别性的标志。

    第二,两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通过其显著性和识别性来区别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以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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