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反向假冒理论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13点击:321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反向假冒理论-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内容提要]:正值我国商标法修改之际,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取舍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立法。因此有必要全面认识这一理论,井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尽可能多的建议以供参考。
    我国自1994年出现了“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案以来,知识产权界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这一“舶来品”进行了深入、持久地探讨。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有人认为“似乎难以自圆其说”,“本案判决尚有斟酌的余地”,还有人认为这“在国外是老问题,并且是已经解决了的”。正值我国商标法修改之际,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取舍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立法。因此有必要全面认识这一理论,井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尽可能多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发展
    假冒侵权原本属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违法行为。在英国判例法中,早在工业社会初期就反对模仿他人商品标识或名称,原告不希望自己的商标同他人商品联系在一起。假冒之诉是在遇到一些典型案例以后发展起来的,在这些案例中,原告因竞争者的误导而失去消费者。普通法认为:没有人拥有任何权利将自己的商品扮演成他人的商品。假冒之诉保护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誉,只要经营者不放弃经营活动他就有权反对假冒者。当一种标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体现出经营者的商誉时,这种标识就被视为一种无形财产权。虚假描述可能损害标识所体现的商誉,法律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制止。假冒之诉存在的基础在于商誉的存在。原告必须证明其在一定消费者中间具有足够的信誉,而商誉通常是通过现实交易获得时。在商品正式投放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广告宣传,通过无数次商品的交易才能建立起商誉。这就意味着,假冒之诉只有经过一段被消费者认同的时间以后,才能提起。
    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下,英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对商标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就成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商标法也就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规定了假冒他人的商标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在商标法保护之外,英国仍然存在着假冒之诉,用于保护没有注册登记的商标,但必须证明商誉和虚假描述的存在。、
    商标假冒的最典型形式,是被告试图通过简单地替代商品的方式来假冒来源于原告的商品。通常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相似,这就构成假冒。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被告声称原告的商品实际上是被告生产的,这就构成了反向假冒。
    近20年,反向假冒理论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法院一直认为:不能辨认商品来源是一种错误。此类案件贯穿了一个普遍问题:有人从他人制造的商品中获得商誉,这种虚假的商誉违背了我们基本的公平理念,法律必须予以干预,以解决那些利用他人商品来建立自己商誉的问题。美国法院从众多干预形式中选择了反向假冒理论。被告通过不是他创造的商品,虚假地获得信用,对公众说谎。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不劳而获。反向假冒并不质疑被告再次销售或复制他人商品,而是要求被告不隐瞒商品来源的真实情况。
    二、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合理性
    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侵权的根据在于:第一,被告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源作了虚假表示,欺骗了消费者。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别其他商品,进而降低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寻找费用”。被告虚假地表示商品来源的信息,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这显然构成欺诈。第二,被告虚假表示商品的来源信息,从消费者对商品建立的商誉中获得利益。被告之所以进行反向假冒,其目的在于 “搭便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消费者使用商标提供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信息,同样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对商品有满意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一些商标,在将来更可能选择购买这一品牌。一个商标给消费者提供了合适的方法来区分他喜欢或不喜欢的商品,销售者通过利用商标来获得以前销售所创造的商誉。商誉的创造依靠消费者的购买经历,这种经历包括价格的合理和质量的优良。一般商标假冒是利用商标所代表的质量信息来获得利益,而商标反向假冒利用的是商品低廉的价格和优良的质量来获取商誉。
    反向假冒理论扩展了假冒侵权的种类和范围。是否采纳反向假冒理论层反向假冒理论是否合理,与对商标功能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商标功能决定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对商标的保护也只能限制于对功能保护的必要。传统理论局限认为商标是为了防止来源的混淆,现代理论则认为商标还具备反淡化的功能,体现经营者的商誉,扩展了商标的作用。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特定的商品总是同特定的商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靠这些商标引导人们从众多商品中选择某一商品的。由此派生了商标的另一功能,帮助人们了解商品的来源,确保标有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商标权人有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确保商品在第一时间投放市场,并通过禁止竞争者试图利用商标的地位和影响非法销售商品来保护自己。对于商标原创者赋予一种排他性权利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排他性权利对制造者提供了一种对其商品开发和改进的激励。第二,商标可以确保稳定用户。当消费者每次重返市场时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相同的商品。由此降低消费者进入市场的“寻找费用”,并阻止可能对市场造成的混淆。第三,商标专用权禁止毫无顾忌的商人以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销售低劣的相似商品,来阻止不正当的获利。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商标法都将足以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视为侵权。
    现代法学的发展使得商标在具有区分商品,识别来源的功能之外,还具有更广泛的功能。特别是一些国家强调通过反淡化来保护商标。淡化就是通过使用,逐渐削弱商标的显著特征。显然,这不会导致混淆,但他损害了商标作为标识的显著特征。如果一个商标的显著特征被淡化成为描述性或通用性词语时,商标将会无效。例如:如果“可口可乐”商标被一个服装制造商使用。如果这种使用给人们留下这样的印象,即该制造商生产的商品是在利用人们喜爱的“可口可乐” 饮料的商誉,“可口可乐”公司的利益受到威胁。但是,人们无法说存在着服装来源被混淆的危险,因为服装制造商明确指出,这些服装不是来源于“可口可乐”公司。他只获益于商标的声誉,而没有造成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体现的商誉被他人利用,商标就被淡化。因此,对一个商标应该在防止混淆之外也提供相应保护。三、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态度及其法律选择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