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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05点击:3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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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种类较多。按照智力成果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法理上,通常把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如果将上述知识产权的种类按照其应用范围及交易程度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普通知识产权和特殊知识产权。其中,普通知识产权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本文作者此前有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与法律价值分析, [1]本文则主要介绍上述三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原理与规则。 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 (一)专利权转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条三个条款是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所谓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和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它不同于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1.专利权转让的效力 

    (1)转让主体。按照《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职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权利义务转让效力。专利权是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其专利权,既可以收取转让费有偿转让其专利权,也可以以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其专利权。专利权转让后,专利权的主体变更,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同时应履行专利权人的义务,如缴纳专利年费等。 

    2.专利权转让的程序规则 根据《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须遵守以下程序性规则: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因本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除本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4)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只能向国内的中国单位或者中国公民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须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予以公告,使公众可以知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情况。

     (二)商标权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接下来的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这几条规定,是对商标权转让的规定。所谓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方式、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权转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 

    (2)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若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前已经许可其他人使用该商标,则应当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后,才能将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的专用权全部转让,并且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范围内的专用权全部转让,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一并办理转让。

     (3)商标权经过转让后,原注册人对转让的商标不再具有所有权,受让人获得了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原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4)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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