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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驰名商标保护小议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19点击:2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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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三个重要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三是区域乃至全球化的保护日趋明显。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只停留在国家商标注册行政部门的认定,而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且保护范围相对还可以广泛些。究竟怎样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方面去完善:

        第一,规范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

    对传统工业产权的保护,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随着经济交流活动的扩大,特别是随着英特网的发展,地域性的概念逐渐淡化,对驰名商标跨国境的扩大保护,是保护全球化的先声,先进的商标法律体系会进一步扩大这一趋势;保护的另一原则是维护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付出相应的社会劳动,就企图轻而易举地得到经济成果,这无益于社会财富的正常增长,也无益于社会财富的正常分配,必须予以制止和打击。

    但保护驰名商标不是绝对的,如《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扩大是有条件的,只有公众认为他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关系时,才在禁止使用之列,驰名商标不能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中受到绝对的保护。

    第二,驰名商标在诉讼、处罚等制度中的特殊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对驰名商标注册争议的有效期限为5年,而我国商标法统一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在商标法中适当增加一些条款,对驰名商标争议期予以延长。此外,还可以扩大损害赔偿金额,强化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是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侵权假冒的重点对象。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程度大,需要强化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惩处力度,从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使违法者望而却步。

    第三,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把可能会与其驰名商标混淆的近似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注册成联合商标,还可以在类似商品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防御商标,从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主动保护。

    驰名商标来之不易,如何充分利用外国现有制度和国际惯例创立和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有关部门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创与保是一对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驰名商标的形成并被认定固属不易,其保护工作更是一段艰苦漫长的历程。在国际互联网上,我国大量知名企业、驰名商标和其他特定称谓的网络名被人抢先注册,其中广东佛山的“健力宝”、“容声”等已遭此厄运。其它如“长虹”、“同仁堂”、“全聚德”、“红塔山”等也都已成为别人的域名,对驰名商标产品出口、企业形象、国际经济交流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把创立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管理主管机关,引导企业创立驰名商标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加强对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正确维护驰名商标,使我国驰名商标的创与保能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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