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网站开发中法律问题的介绍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06点击:225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网站开发中法律问题的介绍-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网站开发的模式,流程,相关技术及法律问题,并对网站开发合同这一理论与现实中的热点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关键词:网站开发,开发流程,网站开发合同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建立了网站。网站,对于企业自我的宣传,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网络营销的推广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作为专业机构,个人宣传与交流的工具。但其中面临一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网站开发过程中及网站开发合同中的种种法律问题?本文旨在对此做一探讨。
        一、网站及网站开发网站,是在能够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的文件服务器储存的一系列文件的集合体。(见白永忠着《电信业法律实务》)网站的类型多种多样,网站定位的不同决定了网站开发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差异。因此在建网站之前应先对网站定位。网站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有三类:一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cent Provider)的网站,这类网站多是水平门户网站,典型的如三大门户网站:网易,新浪与搜狐;二是提供实体服务或产品的网站,这类网站往往依托于一个经济实体,如在线销售型网站,在线采购型网站等;三是社区型网站,这类网站可能是一网络经济社区,其本身是一建立于实体市场基础上的虚拟市场,它聚集交易各方,形成一种供求关系相对稳定的虚拟市场,如易趣的在线拍卖网站就是聚集了众多的市场交易个体开展C2C交易,但也可能是一专业性社区,聚集各行业人士,为其提供一个探讨相关问题的网络环境,如目前最大的社区西陆社区。其他分类有商业性网站与非商业性网站;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与个人网站;等等。
        不同类型的网站有不同的开发模式,但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自行开发型,这多见于经济与技术实力都比较雄厚的企业或者对网站功能要求不高的个人;但多数的企业,组织与机构则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外包(Outsourcing)方式,把整个网站的开发及其后的更新与维护工作委托给专业性的网站开发商。对于前者,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法律问题不太复杂,但于后者法律关系比复杂,它涉及到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合同中应对网站开发中的种种问题进行法律审查,因此本文着重论述这一模式下的法律问题。
        二、网站开发的流程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申请与注册域名
        域名(Internet Domain Name),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基础,因此申请与注册域名是建立网站第一步。域名有国际域名与国内域名之分,其后缀有多种,包括com,net,org,edu,gov等。由于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专有性,排他性与标识性,其法律性质接近于商标,是在WWW上识别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唯一标识,因此,尤其对于企业,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域名的注册与申请一般采取“保护在先”的原则,但由此带来的一个至今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域名抢注问题,由于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的保护领域及域名具有专利与商标的某些外部特征,一般借对专利与商标保护的法律来保护域名,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完全相同,而且专利与商标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域名无国界性,因此在管辖上也面临不同情况,域名保护的国内法在管辖上面临鞭长莫及的困难。而且关于域名抢注的标准也有争议。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判断域名抢注侵权标准主要是要满足三个要素:“是否恶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当事方能否对其域名作出合理解释”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这一标准基本上完全适用的,但是相对于域名的无行业广泛应用性而言却准难以适用。另外,由于、COM、、NET、、ORG等域名分类后缀的存在,如何判断同名但后缀不同的域名何者侵权?如何判断同名但不同行业的域名何者为“恶意”?
        至于域名的注册与申请,可以由企业或客户直接向域名服务机构申请,对于域名的法律审查应由其自身负责,也可委托网站开发商申请与注册域名,除合同约定外,网站开发商只负技术上的义务,而非法律审查的义务。
        (二)选择主机服务器
        主机服务器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租用虚拟主机,即在一台服务器上,利用软件安放多个WEB主机,它们共享服务器的资源。(见白永忠着《电信业法律实务》)这种方式成本比较低,服务器的维护与运行由ISP负责,无须企业另外投入人力,财力,因此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目前大多数企业开发网站都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服务器托管即自购服务器后交由专门的网络公司负责维护,由于网络公司有技术优势,所以比较适合缺乏技术的企业。当然服务器也可由网站开发商之外的网络公司托管,但应单独签定托管合同。
        三是租用专线自管服务器,这需要较强的技术与经济实力,适合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需要。
        对于租用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在合同中应指明计算机的种类,通信能力和扩展能力等,这时网站开发合同中就应包含兼容性,尤其是接受内容的形式,以及网站设计者在信息包传送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帮助。
        (三)网站建设
        网站一般包括这些功能:搜索,索引,显示,链接,适应性,交互性等,因此设计的网页应该有表单,工具栏,导航栏,按钮,在线形式,图表,音乐,计数器,留言反馈系统等形式。在网站开发合同中应明确指出网站应具备的功能,外观形式以及应有多大的吸引力。网站的建设包括网页的设计及内容安排和数据库的开发
        1、网页设计涉及的法律问题网页素材涉及的法律问题。网页设计一般由企业或客户提供网站开发所需要的素材,包括文字材料,图片,动画,音乐等,并负责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及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及隐私权等,这里就涉及到对材料的选取,区分哪些是公有领域的材料,哪些是网站拥有者自有的材料,哪些是网站拥有者创作的材料,哪些是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材料,对此是否经他人授权与许可。比如上传音乐作品是否获得授权,所选文章是否合法,是否涉及个人名誉与隐私,而网站开发商一般不负法律审查的义务。网页链接涉及的法律问题。链接(hyperlink)又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使用超文本标示语言(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本链接技术是HTTP协议及万维网浏览器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超媒体、超时空的信息接续方式。(见孟楚麟《万维网上链接的合法性》)是WWW上最重要的技术,一般有三种:文字链接(hypertext reference),图像链接(image link),和视框链接(frame link)。最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就是视框链接,利用这种技术可将他人网站上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如广告、菜单等)仍然不变,访问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因为屏幕上的网址仍然为设链网页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的网页的网址。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易引发法律纠纷。
        也可根据链接的方式不同而将链接分为普通链、埋置链与深度链。易引发纠纷的是后两者。埋置链由于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至于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浏览器去连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但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纵深链(deep link),又称深层链、深度链,即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置链接,略过所在网站的广告主页,直接将用户导向某个分页。,比如搜索引擎中搜索结果多是这种链接。埋置链和深层链接不仅会引发版权侵权问题,也会涉及不正当竞争。
        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网页设计中一般都会考虑如何收集访客个人资料信息,特别是于企业网站。个人信息对于商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用户消费习惯,消费心理,便于企业发现与挖掘潜在客户,因此企业在网站开发时往往在网页中采取专门技术,如COOKIE技术来搜集个人信息,,但这往往侵犯个人隐私权,易引起法律纠纷。目前多数企业网站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即在用户注册会员时需要填写各种个人资料,若不填写,则无法完成注册,无法享受其服务。若企业为了避免因收集个人信息而引发的隐私权方面的纠纷,在设计网页时应慎重对待。
        网页的版权问题。根据着作权法,网页属于多媒体作品。首先,虽然网页的素材比如网页的工具栏,按钮,框架等可能来自于公有领域,但若经过网站开发人的独立的设计与编排,即具有独创性,加之其可复制到计算机的硬盘上具有可复制性,又可通过WWW使不同地域的人访问即具有传播性,所以其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由于网页由三部分组成:网页内容,网页界面和网页源程序,所以网页的版权范围也应包括这三方面。为了避免以后因网站版权引发纠纷,网站拥有者最好与网站开发者签定合同以转让网页的全部版权,具体包括开发人转让其创作或改编的内容的版权,转让其设计页面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网站拥有者使用源程序的权利。尤其是后两者,以便于网站拥有者以后更新与改变网页,查看源程序以修改网页。
        2、数据库的开发与法律保护数据库对于网站而言作用重大,事实上,网站特别是大型网站几乎就是由一个或数个数据库的运行来支持网站的运行与各种功能的实现。在法律上,数据库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见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法律指令》)由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目前关于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对于有独创性且内容为有独立版权的数据库,依据版权法将其视为编排作品加以保护,保护的条件要求在内容或编排上具备独创性,对于有独创性但内容不具有独立版权的数据库则采取“辛勤采集”原则,只要数据库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的证明作出实质投入”包括时间,金钱,智力,资源等,就应对其保护。旧着作权法只是依据对编辑作品保护条款来保护作品性数据库,而未对非作品性数据库进行保护,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包括了对后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其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提取权和反复利用权。因此目前我国的着作权法适合WTO规则,但是仍有待完善,比如没有对编排选择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如未分类电话号码本)进行保护,虽然开发者投入了大量了人力物力、使用者使用会带来经济利益。(见迟菲〈论我国在WTO规则下数据库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进入一个新的层次,但并未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企业在网站的建设及之后应加强保护数据库的观念,只要是经过选择与编排的数据库,无论其是否是作品,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