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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论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5-09点击:158次
  • 国际商标注册论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大量国外知名商标涌入国内市场,人们对商标的认知意识也逐渐提高,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随着商标事业的发展,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现象也大量产生,近期就有唯冠与苹果商标权之争。建立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机制已是当务之急,而如何在中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构建适应WTO体制的商标管理和保护模式,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能动作用,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联动,是值得探讨的现实课题。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的概念及优势
        针对如何保护商标权这一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单轨制”的司法保护,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有商标法列明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规定就明确确定了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模式。
        商标权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通过法定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实施的法律保护。商标权行政保护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执法,还包括政府管理机关对商标权予以保护的各个方面。商标权行政保护模式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增加了一种保护方法,它除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外,在与司法保护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又必然会产生一些两者相结合的新特点,而这两方面的特点就共同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中国特色”。
        对商标权采取行政保护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积极主动。工商部门既可以依照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投诉或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也可以基于职权主动予以查处。二是简便高效。工商部门只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基本的证据,从而快速有力地制止商标违法行为。三是手段有力。在执法手段上,工商部门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查封或者扣押等手段;在处理结果上,工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罚款等处罚决定。四是分工协作。全国各地县级以上工商局近300个,形成了密布全国的行政执法网络。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跨区域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协作解决。
        二、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也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建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机构。尽管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局限以及商标权利意识、法治观念等社会人文环境的制约等原因,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的力度和有效性还不够,商标权行政保护在法律体系方面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一)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取得的进步
        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程序简便、主动灵活的行政执法优势,处理了大量商标违法案件,得到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广泛赞誉,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其中包括:(1)商标的注册申请量增多。随着商标在市场竞争中重要性的不断增强,商标的作用和地位逐渐被人们认知,公民、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中国商标注册的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两万六千多件上升至2007年的七十多万件,核准注册商标(即有效注册商标)数也从1979年三万多件上升至2007年的二十六万多件。(2)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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