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对知识产权理论几个问题探讨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1-26点击:245次
  • 国际商标注册对知识产权理论几个问题探讨-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一、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概念,是现代私法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属于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的一种。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个舶来品。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法学界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成“智力成果”、“精神财产”、“知识成果财产权”等。民法通则颁行后,尤其是随着知识产权法制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开始为人们普遍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各国认识不尽相同,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而足。代表性的观点有:“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1]或“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2]等。

    这种定义的实质是将智力成果权直接置换为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它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有混淆智力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之虞,因为智力活动直接产生的并不是法律上的某项权利,而只是某种智力成果,而且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能够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只是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即使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某项智力成果,也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赋予其创造者某种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该概念的外延不够周延,因为它未涉及知识产权中重要的客体——工商业标志。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概念除前面提到过的“智力成果权”外,还有无形财产权、工业版权、信息产权和商品化权等。

    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范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结之前,西方有些国家甚至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专有权。但笔者认为,如果不从狭义的角度看,无形财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知识产权。

    “无形财产”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1857-1929)在19世纪末首先提出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形财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这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这类成果要获得法律保护往往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原产地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这类权利主要作用于工商业活动中,权利客体应具有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基点也在于他人对自己标记的仿冒。

    (3)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该权利的保护对象是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与信誉。 [3]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构成了无形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被称为“无形准动产”;在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被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这些都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特点。

    2.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

    当代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社会信息化成为信息社会的主要标志。信息化社会中,信息本身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有专门的财产性信息保护法产生,并赋予信息以“信息产权”。

    知识产权涉及的财产是无形的知识信息,知识产权可理解为对某些知识和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包容在信息产权这一更广泛的概念中。以专利而论,各国专利申请中的专利说明书构成了新技术信息的主要内容,专利法保护的“新的技术方案”体现了信息专有权。就商标而言,商标法保护的是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记。商标作为区别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本身成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成为市场上重要的直觉信息源。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作为保护财产性信息的法律,著作权法被视为知识产权法诸分支的先导和信息保护法的中心。 [4]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电脑网络获得广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很大一部分尚处于专有领域,不得任意复制、翻译或出于营利目的而传播。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彻底分析,知识产权法可以称为信息保护法。 [5]

    尽管知识产权长期以来局限于一般的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范围,并未延及“信息产权”的保护,从国际上看,只是Trips明确将“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范围,算是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明确开了先河。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电子数据库保护等的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而更接近于对信息产权的保护。(1996年的《欧盟关于数据库保护指令》对无独创性的数据库的保护,即是一例。)可以预料,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会使知识产权在信息社会中大大扩展其范围,知识产权法不仅不会在信息化社会中淹没,反而将在推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知识产权与工业版权

    我们知道,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区分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基本分类。随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分别诞生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参加,两者的分野更加明显。就调整功能而言,工业产权以应用在工商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为保护对象,是在工商领域可予利用的专有权;而著作权以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为保护对象,涉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上层建筑领域。两者获得方式亦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它们也是分别由不同部门加以管理的。

    现今,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打破了工商业领域与文化领域“泾渭分明”的格局。在理论上,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侧重点彼此不同:前者侧重于对智力创造内容的保护,如专利法侧重于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成果,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后者侧重于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表达形式,如禁止他人抄袭、复制作品。但是,如果一种智力创造成果既需要在内容上获得保护,又需要在表现形式上获得保护,那么单靠工业产权或版权某一方面进行保护,就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于是“工业版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一些国家为弥补某些工业产品单一工业产权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的不足,突破了两者的传统分类,对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交叉部分形成的“边缘保护成果”赋予一种新的权利——工业版权,吸收了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适合保护的内容。例如,受保护的对象要求具有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权利保护期则低于著作权的保护期。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