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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平行进口问题界定与法律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1-15点击:2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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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虽经一百多年的理论争论和各国法律实践[1],仍未形成一致的对策,甚至同一国法院对之的态度也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

    历史上,平行进口案件是比较少的,只是偶尔发生。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的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但我国或因处于低价位市场,或因进口配额与高关税存在且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明显,因平行进口而生的诉讼也较少见[2].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周边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币而人民币币值则基本稳定,故各国产品纷纷进入中国,由此也引起了平行进口问题,“水货力士”[3]便是一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尤其是在不久成为WTO缔约方后,中国将大幅度减让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增长,因之而引起的平行进口纠纷也必将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下文也简称为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讨论对象,分析形形色色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家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恰当含义,以作为后文讨论的法律规制的对象;进而归纳出平行进口的特征,以明确平行进口与正常贸易、非法贸易的区分;最后,在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以出口国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关系基础为参照,列举平行进口可能表现的各种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讨论对象。接着,本文将主要讨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由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层面的公约、协定,探讨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没有将各种态度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列举各主要国家与主要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个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特定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难以准确的归为一类,同一类态度的国家之间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部分是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制方法。本部分从平行进口涉及到的价值关系入手,结合规制平行进口的考虑基点,提出对待与商标权有关的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态度与方法。最后为本文的结论。

    一、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界定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与“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常常作为同一含义使用的,即平行进口亦称作灰色市场,灰色市场也称作平行进口。但不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是具体使用上,它们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灰色产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4].有的学者指出,最初未经授权进口真货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产品”,这种称谓将进口和销售灰色产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权的销售和“黑市”之间,但从事灰色市场生意和赞同此类做法的学者反对这种定性,尤其反对“灰色市场商人”的提法,他们更愿意用“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产品”和“平行进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进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的进口和销售与经授权的销售渠道“平行”发生[6],而灰色市场则被广泛地用来涵盖货物被合法地获得却被未经授权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场可以分为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国际灰色市场又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平行进口,即灰色进口人与经授权的进口人竞争;其二为进口本国生产者的境外分支机构的产品,即灰色进口商与国内生产者竞争[8].可见,平行进口一词主要在于表明当经授权的货物和未经授权的货物都被进口时存在着两个独立的进口路径。但其描述并不总是准确的。因为有时经授权的货物并不是进口的,而是国内生产的;甚至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如出口商依优惠的出口价格取得货物却转而在国内销售[9].尽管如此,法院和学者为试图缓解未经授权货物进口人在用语上的担忧,一般使用平行进口来描述[10].本文中也将使用平行进口一词,而不用灰色市场,但在含义上并不作严格、明确的区分。

    尽管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在含义上不作区分而视为一体,但学者及法院对平行进口含义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样,由此也一定程度导致了对平行进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规制的分歧。最为宽泛的灰色市场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的大灰色市场,其共同特点是货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经非授权商销售,并且这种非经授权的销售都是知识产权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这两类灰色市场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显不同的:国内灰色市场主要涉及垄断法与合同法,而国际灰色市场则涉及知识产权法、关税法、贸易法、竞争法等。再例如,国际灰色市场可以直接“规制”销售灰色货物商,而国内灰色市场则必须追及该货物的源头[11].因而,这种界定太过于宽泛而难谈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制,一般不为大家所取,大家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灰色市场问题,即讨论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之处的平行进口。但在界定此平行进口时,虽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该产品在进口国存在有效的商标权人和该产品的进口未取得商标权的许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

    1. 平行进口是否以存在着平行的两个进口(即“双重进口”)为必要。有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12].这种定义的实质是认为平行进口存在双重进口,即被授权代理商的先行进口和非代理商的平行进口,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能是有关的商标权被许可人。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只是一种典型的进口,并不能涵盖平行进口的全部外延。实际上,被授权的代理商所销售的产品并不总是进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产的;而且,商标权的许可人也可能成为被侵权人[13],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外的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被进口到许可人所在国时。如果非要理解为存在平行进口的话,我们不妨认为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当然的拥有进口权,故他人的进口为与之平行的进口,但该理解并无现实意义。因而这种从字面上很狭窄地理解平行进口的做法并不多见,一般认为平行进口不以双重进口为必要,而是将它与灰色市场作同一含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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