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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1-07点击:2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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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数量和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产值占世界贸易额的5-8%,约达1000至1200亿美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世界各国的联系进一步加强,经济来往不断增加,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这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大量涌出国门,涌向世界市场,大大损坏了我国和我国企业的形象,破坏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国中重要国家,我国政府该如何切实履行WTO的各项协议,成为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应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条款,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有效制止进出境侵权货物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外贸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

    2005年3月26日,福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福清海关(福州海关下属关)申报出口2.8万双PE面底拖鞋,运抵国为莫桑比克。在查验时,福清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当把集装箱放在X光下过机检测时,工作人员看到集装箱内的纸箱摆放极不规则,这是夹藏不法货物的信号,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开箱查验。在长达40英尺的集装箱中部,共计1200双使用了“星鸽”字样及盾牌图形的拖鞋混在其中。通过查询海关总署备案库,工作人员很快就辨认出该产品涉嫌侵犯“白鸽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此后,福清海关的上级关———福州海关将此情况通知“白鸽”商标权利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司认为上述1200双拖鞋侵权,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福州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侵权货物。

    福州海关的出色工作拯救了屡遭侵权假冒而濒临“折翅”的“白鸽”牌塑料拖鞋,这只是近年海关查获侵权物品,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当中的一个例子。海关打假最大的好处就能够在口岸查获产品,对侵权物品起到威慑作用。今年4月7日,北京海关查获侵犯“耐克”、“阿迪达斯”商标案,共查获运动鞋2740双,案值6850美元,涉嫌侵犯商标权的鞋类制品的出口目的国为俄罗斯和乌克兰。去年10月,1415只标有劳力士标识的侵权手表,想从邮件快递渠道蒙混出境,被厦门海关现场关员逮个正着。

    在国有名牌维权的浩大行动中,中国海关是一个有力的“保护者”。自1996年至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4361起,案值6.3亿元人民币,有力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口岸秩序,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从以上的具体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把守着防止侵权产品冲击企业国际市场份额、损坏企业声誉的最后一道大门。

    二、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具体内容。

    (一)历史: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1994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措施》的公告。1995年7月5日,国务院176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至此,政府通过法规正式授权海关得以制止和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与此同时,海关总署也随即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调查、放行、处罚、处置等工作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海关执法的根据。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关法》,其中新增加了两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地四十条和第九十一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地位和权限,能够对与进出境货物、物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实施同样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措施。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基本程序等,是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要执法依据。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是海关行使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1、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和模式:

    (1)范围: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2)模式 :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被动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1].主动保护模式 .主动保护模式主要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被动保护模式 .被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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