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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1-01点击: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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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本文着重从民法角度,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论述我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

    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其特征是: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2)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而无法继受取得。

    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对基于其人身可支配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并不具备财产性内容,而必须通过物理性活动才能产生财产上利益,因此对于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来说,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它是同财产权对称的一个类概念。

    关于人身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等。(3)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首先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一般人格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和监护权。(4)而各项具体权利又可以细分下去,如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5)从权利主体上看,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等由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6)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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