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合同概念重述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0-29点击:262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合同概念重述-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三、合同概念的两次立法化

    1.“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

    1.1 广义说和狭义说

    《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这部民事基本法律第一次对合同作出定义式的规定,并进而引起民法学界的讨论,形成不同的意见。该法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1款)。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尽管该法在其他许多地方也提及合同或协议29,但对于确定合同的意义来说,84条和85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对于85条所说的合同,学说上主要表现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派‘

    1.1.1 狭义说(或债权合同说)

    方流芳先生认为,若将第85条中的“民事关系”改为“债的关系”合同的定义则更为准确。30谢怀轼先生也持此种看法,且论之甚详,特录于此:

    民法通则第85条给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这个定义是有语病的,如果合同是设立“民事关系”的协定,那么,结婚和收养是不是设立“民事关系”,是不是合同?协定离婚是不是终止“民事关系”,是不是合同?

    我国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不承认所谓广义的合同(包括亲属法上的合同,如结婚、收养等)。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名为合同。我国与苏联也不同。苏联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苏联民法的调整物件以财产关系为主,所以苏联的著作中可以说:“民法合同是……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苏联民法》上册第434页) .我国民法既然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的“民事关系”当然就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对合同下定义就不能笼统的说它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好在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是规定在“债权”一节中,第84条又规定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所以我们在解释第84条时,完全可以对之作“限制解释”,就是把这一条中的“民事关系”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就弥补了理论上的缺点。31

    此论一出,学者翕然宗之。32可谓是学界之“通说”。

    1.1.2 广义说

    这一派以张俊浩先生为代表,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虽将合同置于“债权”一节,但所下的却是广义合同的定义。再就《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对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文看,又是定位于债权合同的,而对债权以外的合同,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规,都鲜有规定。由此可以断言,我国民法调整的合同是广义合同,债权合同以外的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可适用《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可准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规定。33

    1.2 狭义说的内在局限性

    (1)在“狭义说”占支配地位的时候,《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中的“合同”,一般也未得到充分的说明。梁慧星先生敏锐地指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这绝不仅是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对现行法若干重要制度和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72条、第61条等)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通则72条中所说的合同,“当然是指债权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34

    (2)假定这种观点是正确的,“狭义说”还是有其不圆满之处,因为持此论者无法解释抵押权设定行为的性质。民法通则第89条提到的“抵押”,其设定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长期未能明确地加以说明。当时有学者将法律行为依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分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亲属行为、继承行为。其中物权行为以固定资产转让、抵押为例。35显然是将抵押权的设定行为定性为物权合同。佟柔先生较早前也明确指出“抵押权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产生。抵押合同也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6而且佟先生在阐释“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提到“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参加并且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这也叫合同行为……”。37我们虽不能据此就妄加猜测佟柔先生持“广义说”,但作为民法通则主要的起草人之一,在民法通则第85条已作出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他未拘泥于“债权合同说”,而是将合同与双方行为同一处理,这多少是值得玩味的。

    《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在“狭义说”论者那里也未能得到合理的说明。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27条规定除措词上稍有不同外,基本相同。据介绍,该条的立法背景如下:

    “在调查中不少地方,特别是农村反映,有些建筑队本来没有力量承包某些建筑工程,但他承包了。承包以后就转包给别人,从中牟利,有的甚至多次转包,每转包一次扒一层皮,结果盖出来的房子质量很差,工商管理局同志强烈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民法通则》规定……,这就是说,不是不可以转让,如果要转让,第一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第二不得牟利,这是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作出的规定”。38

    第91条只适用于指名债权债务的转让,而不适用于指示债权或无记名债权之转让。张佩霖先生亦持相同看法:“有人提出,无记名有价证券及支票等的背书转让等国际通行的方式怎么办?涉外关系中会不会因而吃亏?其实这些问题都已解决,因为上述第91条最后已有明文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价证券涉外关系等即属此列”。39问题是这种合同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是将合同权益当作“物”一样来进行处分的行为,虽然受让人会因此取得或负担合同的权利或义务,但是这并不是“凭空”产生新的债权债务,而是在原来的债权债务,无改其同一性的情况下,主体有所更替而已。这种“转让”发生时,其标的须特定,“转让人”应为合格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更要紧的是“转让”后并不发生新的请求权或给付义务,故与“债权债务合同”有绝大的不同。正是这种法律现象促使诺维茨基教授在前苏俄民法106条债权合同概念之上要再提出一相当于“债法上合同”的概念,而这一点是我国合同“狭义说”者自始就未考虑到的。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