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0-28点击:265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个问题不无分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实和今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也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效力。本文作者集中论述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问题。现全文发表,供立法界和学术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的一切法律、法令,旧中国民法典成为被批判的旧法之一,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另谱篇章。40多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动与经济体制的改革,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现在探讨民法法典化问题,其理论与现实意义是以往任何时期都不可比拟的。本文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现实出发,结合有关学理争论,谈谈实行民法法典化的问题,以此献给1994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与中国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一、民事立法的成就、特点与缺陷

    (一)民事立法的成就

    我国早在1950年5月就颁布了婚姻法,人民以欢庆解放的心情欢迎这部法典。但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立法长期主要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1954年至1982年,立法机关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民法,三个民法草案均遭搁浅。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虽未颁布民法典,但民事立法取得很大成绩。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直到现在,已颁布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法律有关的法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海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另外,国务院与主管部委制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十几个合同条例和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公布了若干指导性文件。上述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已上千条,可以说,我国民事立法已初具规模。

    十几年来民事立法成就的一个突出体现,是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其中重要的是改变了否认国营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确立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事立法成就的另一突出体现,是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针对过去国有企业缺乏自主权,平调公民或集体财产,对民事权利保护不够的情况,民法通则在基本原则一章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作了一系列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民事立法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注意吸收外国立法的进步因素,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独特的民事立法体系。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之一。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民法通则就是在这一新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立法机关原拟起草民法总则,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分则。起草过程中感到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不少民法分则方面的问题尚无法律,但短期内又难以制定出民法典,于是将原计划制定民法总则改为制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传统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作较为具体的规定,将急需的分则的一些问题作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以后用单行法规或司法解释解决。编纂的结果形成9章、共156条。其中有6章(第1—4章,第7章与第9章)大体上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第5章民事权利,包含有传统民法典中物权与债权部分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对知识产权与人身权作了简要的规定。第6章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既有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性质,又有民法纲要性质。实际上起着民事基本法的作用。

    民法通则与其他三项民事法律构成民法的基本内容,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之二。近现代民法典体系结构以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最佳。德国民法典分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体例有所不同,但大都包括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现有主要的民事立法除民法通则外,还有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和婚姻法。这三项法律已具有了债、亲属、继承的基本内容。如果说我国民事立法已初具规模,主要体现于此。

    简略的民事法律与具体的民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结合,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之三。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条文简略,为解决实际问题,又制定了较具体的民事法规。前述经济合同条例和细则,主要部分接近外国民法典中各种合同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际上使民法通则具体化了。

    十几年来的民事立法,取得了新经验,体现了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其中特别是民法通则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新进展。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明确规定了民法调整的对象。西方国家的民法在法律分类上属于私法,民法典中不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学理上不认为这是需要规定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法学理论通说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加上社会制度与管理制度不同等原因,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长期有分歧的问题。经过长达数十年的争论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用三个很长的条文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同时在该法典前言中也有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文字简明,从立法上划清了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从立法上较好地解决了这一争论较大的问题。二是突出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章专门规定基本原则,条文具体鲜明,对适用具体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民事问题有指导与实践意义。尽管条文结构与内容不无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在民事立法体例安排上,无疑是进步的。三是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传统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财产权一般为物权、债权、继承权。对人身权没有概括性规定,仅在侵权行为之债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将知识产权、人身权与物权、债权并列,反映了对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的重视,具有时代特征。四是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民法通则第6章民事责任,分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三节。这在民事立法史上没有先例。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责任作了概括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典相比,“条文清楚、结构完整,突出了民事责任的强制性以及侵权行为责任的特点”。[1]将来制定民法典对此不一定完全套用,但不无参考价值。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