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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驰名商标的刑事认定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0-22点击:2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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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人们在讨论司法认驰时,多指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程序确认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否就限于民事诉讼?也许许多人会作出肯定性的回答。事实上,正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现行司法保护体系中,驰名商标的刑事司法保护鲜有人论及,进而关于驰名商标的刑事认定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然而现实中由于驰名商标的驰名、利润丰厚,不但成为商标侵权者追逐的目标,而且往往比普通商标更易成为许多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如果打击不力,更会造成犯罪分子针对驰名商标犯罪的蔓延和泛滥。因而,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向刑事审判延伸和拓展,构建有效的驰名商标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开展驰名商标的刑事认定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驰名商标刑事认定的需要

    我国刑法中,与商标犯罪有关的规定有三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析商标犯罪的三条规定,可以发现,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影响本罪定罪量刑的刑法要求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影响二罪的刑法要素是“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然而,何谓“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立法没有明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解释中,两高对“情节严重”预设了三种标准,第一,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或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标准加以确定;第二,以侵犯注册商标种类数并辅以一定数量标准加以确定,即侵犯两种注册商标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在一万件以上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在商标犯罪中,将商标驰名与否上升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给予特殊的刑事司法保护,是有制度空间,可以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中存在将商标驰名与否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由此产生的刑法问题就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作出司法认定,这一事实的存在与否,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商标犯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然前提。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存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情形,存在对涉案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的内在可能和刑法需要。

    二、驰名商标刑事认定的法律依据

    199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就已涉及到驰名商标的犯罪,不过当时还仅是指外国的驰名商标,通知指出:“……五是假冒国外名牌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与境外不法商人相勾结,通过定牌生产,散件组装,印制商标标识等手段,大肆制造、销售假冒外国驰名商标标识或产品……”

    199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中又再次予以强调指出:“……二、抓住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同文化、新闻出版、工商、海关、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重点执法期这一有利时机,对《通知》中确定……犯罪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犯、专利侵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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