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审理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0-21点击:259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内容摘要: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的难点。在审理程序方面,如何准确确定案由,如何明确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重点;如何提出证据保全、鉴定申请等等,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商业秘密 审理程序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归为知识产权审判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商业秘密案件是归于第六大类“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分为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两小类。然而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商业秘密案件情况并非如该案由的规定一样,仅只是简单的两种情况,其审理的复杂性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比,难度较大,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总结几年来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实践,这类案件在程序上普遍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诉讼当中存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与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违约之诉的竞合,即当事人对请求权需作出选择,并且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所对应的程序存在一定区别,但是权利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往往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不加以选择,混合在一起提出诉讼请求,对此在审理中应当如何理顺;二是证据保全及鉴定是商业秘密案件中常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事项,如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及鉴定结论如何在案件审理中恰当运用;三是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可能造成在庭审质证等程序上存在阻碍,应怎样处理好保密和当庭质证的关系;四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取得证据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是否可以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由离证据较权利人更近的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被告之间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才合理。
    以下笔者将结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案例,对该类案件在审理程序部分常遇到的几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准确确定案由,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和重点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领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是违约行为,其他都是侵权行为,而第三种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主张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也可以主张以违约为由进行诉讼。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第2条和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均对竞业禁止协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且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在商业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而此类案件往往存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这就存在当事人对请求权的选择问题。如果选择的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之诉,则存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的第2条已明确,“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因此,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应当依法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不进行选择,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往往是混合在一起,希望这样会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的性质,如当事人仍不作出明确的选择,则应当从其诉状中准确认定其诉的性质。比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将其旧员工的新受聘单位与员工列为共同被告,认为他们存在共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般可认为原告提起的是共同侵权之诉。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胡××诉吴××、缪×、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胡××认为其创办“昆明上海××××补发中心”,花费了昂贵的代价掌握了假发补秃业务的专业技术、进货渠道,并培养了稳定的客户群。被告缪×、周××应聘到该企业工作后,由于工作性质而掌握了原告企业的商业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在原告企业与该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违约金为5万元,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金为20万元。后该二被告相继离开原告企业,到吴××经营的“上海××(专业)补发中心”(个体工商户)工作。原告认为该二被告窃走了原告企业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和技术秘密在新受聘的单位使用,造成了原告应有收入的流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第一被告吴××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责任,要求第二、三被告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违约责任。这个案子就出现了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和商业秘密侵权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法院要求原告对请求权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原告明确其对三被告提出的是侵权之诉,但在赔偿金额上又要求采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明确提出侵权之诉,故本案审理的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对原告提出的合同违约之诉不属于审理范围,因此不作审理,本案的案由也应当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