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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9-22点击:3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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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充分展示人们的智慧和调动人们的创造性,社会与法律对人们的劳动成果将给予最充分的保护,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与才能的体现,其权利人付出了超常的脑力劳动,法律对其保护采取较为特殊的规定,不仅有生前的还有死后若干年的保护。而人死之后的利益无法由权利人直接享有,必须通过继承法律制度给予规定与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处分其死后的财产利益,最终实现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财产权 继承客体

    遗产遗产继承关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关系,是与私有制的产生相伴随的。继承客体在内容上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着。即继承客体在内容上不断增加,其表现形态日益复杂多样。而知识产权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迄今虽不过300多年的历史,但它对推动全人类文化艺术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已日益为人们所公认。[1]当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以后,其财产权能否作为继承的客体、作为继承的客体有什么特殊之处等问题成为继承客体研究的必备内容,但是系统而深入研究此问题的论文并不多见。当今社会,个人受教育的时间不断增加,个人的创造性也就日益凸现,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获得知识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此,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予以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基于这一特殊的继承客体,本文试图对其理论基础、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成为继承客体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这一问题取决于继承法的理论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从继承法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客体也就是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是继承人实现继承利益的核心。换句话说,只有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大于财产义务,即有具体的财产利益留给其继承人时,这一继承法律关系才有现实意义,才发生死者财产所有权的继承流转关系。遗产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其一,它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即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来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该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时的财产不是遗产。当公民死亡后,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承担民事义务,此时其财产就成为遗产。因此,只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状况。其二,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财产性。此时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是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三,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即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其死亡以后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其四,遗产只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被继承人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对于公民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2]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依据各自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作为继承的客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遗产的一部分。这里规定的虽然只是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但是从立法精神看,实际上应当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既包括人身权利,亦包括财产权利。公民生前享有的知识产权,于其死后能否转移给其继承人承受,是现代继承法所必须予以规范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与人身存在不可分离的,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因而世界各国继承立法都没有将其作为可继承的遗产规定于知识产权人死亡后由继承人承受。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的性质。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和继承立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承受。[3]这是商品经济不断繁荣与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不断受到保护的立法反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其包含与人身相联系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继承,属于遗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权作为继承的客体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继承立法和知识产权法所认可。《继承法》借鉴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后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也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前述权利而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关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如在以“一元论”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德国等国家,著作权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结合组成,转让著作财产权也就意味着转让了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法不承认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仅承认“用益权”的部分授予,即作者可将单项或全部使用著作的权利(用益权)授予他人,著作财产权在合同期满后又回归作者。法国则以“二元论”为立法指导思想,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两部分,彼此相对独立,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可见,无论是“一元论”国家还是“二元论”国家,均承认著作财产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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