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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刍议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9-21点击:2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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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在于生产成本和消费水平在两国之间产生的价差。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贸易与新兴的知识产权贸易之间发生的冲突。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平行进口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方面使其在同一知识产权但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将使其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对进口商来说可获巨大利益,而对于知识产权人无疑是一种灾难。我国应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但在不损及知识产权人利益和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条件下,个别情况的平行进口可以作为例外。

    所谓“平行进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产生的一种特殊问题,即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并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之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以专利权为例说明,有甲乙两国,甲国专利权人A,许可乙国厂商B生产其专利产品并在乙国销售,C作为甲的进口商,购买了B的产品并进口至甲国进行销售,或者说C作为乙国的进口商购买了A在甲国销售的产品,并进口至乙国进行销售,C的这种行为就称为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原因在于其货物与黑市交易的货物不同,前者是真品,后者是假货或盗窃、走私的货物。随着我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平行进口问题会逐步突出。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的对策。

    一、原因分析

    1、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分析。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其一是由于一国生产成本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价格高于其在另一国同种产品的价格。其二是因一国的消费水平低,市场对价格的承受能力低,这样就会使投机者们进口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市场上出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销售于本国市场,从其差价中谋取利润,从而形成所谓的平行进口。

    2、平行进口合法性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平行进口这一行为是否合法,一国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进口权,即是否有权限制同一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问题,国内外学者们争论不已。实际上,这一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与新兴的知识产权贸易之间发生了冲突。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知识产权贸易和以承载知识产权的有形载体物为标的的货物贸易之间在性质、内容、产生的后果和法律依据上均有所不同,但货物的贸易又必然包含着货物上承载的知识产权的转移,正是这二者之间既不同又交叉的特点使两类贸易间潜在的冲突明朗化。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尤其是几个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使得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便利的途径在很多国家同时取得保护,而世界贸易又日趋自由化和一体化,平行进口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也就愈演愈烈。

    二、理论背景分析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基本原则的冲突――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

    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及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它在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在版权领域也有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只要商品的首次销售得到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以后的任何转售均不再构成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由此推论出平行进口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又称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迄今为止,除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极快的地区(如欧盟等)之外,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在专利权领域,各国有权依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决定对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亦如此。这就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商标独立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在版权方面,《伯尔尼公约》虽然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但对版权的保护均须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应依赖“作品来源地法”。总之,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均有所不同,因此,依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理应是相互独立的。平行进口则是对国内有关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依国内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两个原则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原则,但又相互冲突。支持平行进口和反对平行进口的学者们各自以其作为自己主张的依据。事实上,后来学者们又分别根据自己理论的需要对这两个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例如,持反对平行进口观点的学者认为,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实际上并不矛盾。权利用尽也仅仅指的是权利在一国内用尽,而不是在国际用尽,因此知识产权人对于国外进口的产品其权利并未穷竭,仍可主张平行进口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主张支持平行进口的学者则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消除利用知识产权等设置的贸易壁垒也成为各国的一致呼声,权利用尽原则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平行进口须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

    三、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的立法实践分析

    各国立法实践各不相同,在专利权领域,各国态度比较明确,因为相对而言,专利权有更严格的地域性特征,即专利权人只能在赋予其专利权的国家按其权利要求书和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但是,对驰名商标及版权等的保护有时则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各国的专利法一般都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作出规定的如英国1977年专利法,瑞典1967年专利法,日本和德国亦有此类规定。各国专利法虽未明确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但也表明了其禁止专利品平行进口的态度。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大部分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如《巴黎公约》第5条之4,《TRIPs协议》第26.28条。但亦有不同做法,如欧盟成员国内部之间允许其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1975年卢森堡公约是欧盟国家的一个专利公约,其目的就在于消除欧盟内的企业公平竞争的障碍和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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