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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控制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9-20点击:2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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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控制措施。其中,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欧共体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重新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等颇具代表性,反映了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势。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有必要借鉴有关经验建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原本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有着既一致又冲突的复杂关系。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由于知识产权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被滥用所造成的危害也会越来越大,因此知识产权滥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受到关注。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有的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本身能够解决的,即通过知识产权法自身的权利限制规范(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共有的经济权利穷竭原则等)来解决,有的往往需要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加以解决。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创时期主要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但只强调权利的行使而没有确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就会导致滥用权利。其中,反垄断法的建立是约束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问题不仅是西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是近年来反垄断法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似乎还没有引起经济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中,许多国外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如微软利用其软件著作权所进行的垄断行为)都是同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分不开的,因此建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然使我国的企业被更多地推向市场,它们可能会遇到对在国内市场上其他企业(包括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而它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的问题。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我们都要建立起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

    二、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美国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以及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反托拉斯控制方面,立法、判例和执法实践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涉及知识产权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的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分别在1917年和1948年发展出“专利权滥用”和“著作权滥用”的原则,国会也就相关方面进行了立法,如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利权滥用修正法》。该法的规定成为修改专利法第271条的规定,在其中增加(d)款(4)、(5)二项。

    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于知识产权授权行为的审查是以著名的“九不”(the“Nine No-Nos”)原则为基础。这种原则在其后被正式纳入行政规则(1977年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之中,成为正式的审查标准。但到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司法部便逐步放弃了“九不”原则。在司法部1988年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中就专门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内容,其中便已放弃了“九不”原则。

    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的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起的反托拉斯法问题,系统地说明了其在执法中将采取的一般态度、分析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虽然该《指南》只是执法部门的咨询性政策说明文件,既不能约束当事人提起自诉,也不能约束法官审判,但它较好地总结了执法部门和判例中在这一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简明地阐释了两机关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方面反托拉斯法违法行为的追究原则,使以往有关认识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不同作法渐趋统一,也为公众判断其许可合同行为是否会触犯反托拉斯法提供了指导。

    《指南》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的关系。指出,它们有共同的目的,这就是促进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指南》包含的三个一般原则:第一,在确认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时,反托拉斯部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样对待;第二,反托拉斯部门并不假定知识产权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即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本身并不能导致其权利所有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结论;第三,反托拉斯部门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让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因而一般是有利于竞争的。

    《指南》指出,如果一项许可合同有可能对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就存在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的问题,会受到美国反托拉斯部门的关注。在判断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时,美国反托拉斯部门一般要进行如下的分析、评估:首先,分析、评估许可合同可能影响的市场领域;其次,分析、评估许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第三,分析、评估许可合同限制条款的原则架构。

    《指南》还指明了反托拉斯部门在运用合理原则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评估时的一般原则。包括:市场的结构状况、协调和排斥,涉及排他性的许可合同,效率与正当理由,反托拉斯的“安全区”。同时,对许可合同中常会遇到的一些限制性条款的具体分析与说明,主要涉及横向限制、维持转售价格、搭售协议、排他性交易、交叉许可与联营协议、回授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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