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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中国民法的历史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9-19点击:2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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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

    (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 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

    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

    (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中国历史上的几部民法草案及民法典都特别注重国情、民情,以“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因此,在起草《大清民律草案》时,因亲属、继承二编“关涉礼教”;故没有聘请日本学者起草,而由‘中国人自己编订,足见立法者对中国固有法传统的重视。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我国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

    通过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史,我们不仅要看到成绩,同时也要总结经验教训。

    (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民法。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中国几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一旦商品经济关系遭到破坏,民事立法工作便夭折。因此,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不仅为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所证明,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发展史所揭示的共同规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民法为保障,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2)保障人权必须有民法。人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必须促进民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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