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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网络域名法律问题浅论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31点击:306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网络域名法律问题浅论-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一、序言 


    据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由此,网络域名是指一种用于互联网上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有英文字母、数字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网络域名犹如网络空间的门牌号码。常见的网络域名类别有:“.COM”适用于商业类的站点;“.GOV”适用于政府部门的站点“.EDU.”适用于教育部门的站点“.ORG”适用于各种非营利组织的站点。因有关网络域名的法律纠纷多涉及商业类域名,故本文主要探讨此类网络域名法律问题。网络域名抢注、域名盗用、域名囤积、域名淡化等商用网络域名问题层出不穷。为合理合法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将尝试对网络域名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二、网络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排斥网络域名 


    知识产权的特征使其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其显著的特征有二:一是创造性。知识产权对应的英文是“Itellectual Property”,准确地翻译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①]。这种权利的客体是“智慧财产”,是由人们的脑力劳动产出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创造性的知识资源。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与土地、机器等不同。这种创造性也许有高有低,发明可能高一些,商标可能低一些,而作品则可能或高或低。不过,该权利的价值正在于他的创造性。发明的价值在于其可以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商标的价值在于减少市场中的搜寻成本。而有创造性地表达方式的价值在于可以提供人们文学、艺术方面的新知识,具有在教育、娱乐和科学工具方面的社会功能[②]。总之,创造性是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价值源泉,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二是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在生产、生活、艺术等领域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被人们视为无形财产,而财产权自然要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其次,知识产权的创造是一种高成本的活动,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投入,创造者还可能面临付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风险。但社会又会很期待创造,因为正是这种创造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推进社会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为了在创造者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法律上需要对这种智力成果予以界定和加以特别保护。于是,法律将其设定为一种产权,以法律上的占有保护物质上的占有。鉴于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法律对它的确权程序、权力客体、权力内容、权力期限、行使方式等都有严格的界定,以明确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个人收益接近于社会收益 。既形成了一种激励主体持续创造的机制,又可以增加社会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文化发展。 


    而网络域名,在其形成中,域名持有人对数字、字母及其他符号的选择确实被加入其中。持有人的这种选择与设计也可在广义上是为智力成果。但这正如人们对姓名的选择一样,人们设计网络域名主要为了使其发挥识别作用,以区别彼此。由此,网络域名尽管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算智力成果,但并不具有知识产权所有的价值创造性。 


    并且,在其于1998年11月发布的ITERNET域名程序中期报告及1999年4月发布的最终报告中,WIPO均未再提及为网络域名创设独立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明确表示,WIPO无意在此域名程序中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目前情况下突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网络域名提供独立保护的可能性。由此,网络域名的法定性也无从提起了。 


    (二)网络域名带给知识产权的迷惑 


    从现已注册的商用网络域名看,网络域名多是商家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申请注册的,“拿来主义”主要“拿”自于原有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或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知名度的关键词,这样在节约宣传成本的同时,又在网络空间上实现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这种价值使得有些人认为网络域名类似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实际上,这种价值并不源自网络域名本身,而是基于网络空间的不断发展和网络产品或现实产品的质量信誉而生的,所以,一定程度上,网络域名的价值是一些商家在其抢注过程中哄抬炒作出来的结果,而迷了大众的眼睛,事实上,网络域名仅是标牌而非知识产权。其次,网络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它具有排他性,使人们误以为其和知识产权相似。但,网络域名的排他性是其技术不能使然,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是法定主义的产物。还有,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较短,不够成熟,又是与现实相距甚远的虚拟世界,使人们容易在个案炒作中,把网络域名的作用夸大,以致,有人要给其在法律上设置一种知识产权的地位。而这种想法恐怕过于轻率,可能会浪费社会成本,打压人们开拓网络空间的积极性。 


    三、商业网络域名形成的权利甚至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在网络空间上的法益 


    潜含商业价值的网络域名能否成为一项权利,在学术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论者认为网络域名属于商誉的范围[③];有的论者认为网络域名是一种企业名称[④];有论者认为网络域名是一项单独的知识产权[⑤];还有论者认为 “当前并未存在独立类型的网络域名权或商业网络域名权;当前商业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为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延伸”和“映射”,现行知识产权规制保护的是寓含在商业域名及域号形式之下的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及其不正当竞争的权益[⑥]。”。笔者较同意最后一种观点,但认为网络域名并非知识产权,网络域名并非独立权利,而是一种民事利益,对商业网络域名权的保护更多涉及到对驰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而网络域名本身仅被视为一种可以为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一种法律利益,即法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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