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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域名抢注与反向域名侵夺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26点击:3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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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年5月中文域名系统推出后,国内的域名抢注热潮再次掀起,中文域名注册在缓解与商标权冲突的同时又使冲突加剧。本文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类型分为两类:域名抢注与反向域名侵夺,并从对消费选择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注册人的主观意图角度,确定冲突的侵权认定标准,平衡好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域名 中文域名 商标 抢注 反向侵夺 侵权认定

    一、引言:中文域名注册再掀抢注潮

    2003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自此,中文域名系统结束了实验阶段,企业和个人可以正式在自己的域名中使用中文字符,然而,曾一度风行的域名抢注风潮再一次掀起。实际上,自从2000年初CNNIC推出“中文域名”实验系统后,就已经出现了抢注场面。抢注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先前的英文域名注册高潮中,国内大多数企业觉悟太晚,很多知名商标被抢注,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甚至通过重金购买赎回,现在,知名企业为了避免再次遭抢注,只得“先下手为强”。比较典型的是,长虹集团即刻注册了一系列相关中文域名“长虹、长虹电器、长虹集团、长虹信息、长虹网、长虹公司……”,以防后患。二是对抢注者来说,目前值得一抢的英文域名已所剩无几,有了中文域名这样一个新机会,于是争相注册中文域名,等到来日“吹进黄沙始到金”。中文域名系统的出现使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尤其是与商标权的冲突再一次成为热点问题。

    二、域名抢注的动因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中某台计算机数字地址(IP地址)的字符标识,即计算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和名称,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有人把它形象的称为计算机的门牌号。域名本来只是一个技术概念,它最初是没有经济意义的,然而,互联网在商业上的成功应用,使域名本身的原始技术特性在应用中逐渐淡化,而其所蕴涵的识别性日益凸显,相应的商业价值也日益明朗。因此,域名除了对网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这个基本作用之外,对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域名代表着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及销售活动的标识,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特定的人格形象”。 [1]正是域名的这种标识作用“促使企业在网上纷纷注册域名,用以代表该企业在网上的形象、信誉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2]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不再仅仅是“门牌号”,而成了企业在网上的招牌,与人们经常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有着非常相似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域名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最后报告中也说:“正因为域名易于记忆和识别,它便有了更多一层的功能:商业和个人标识……域名的更多一层含义往往是与企业或其产品、服务的名称相联系。”域名商业标识价值的不断上升,使其越来越成为企业关注并志在必得的商业竞争对象与竞争手段,以至于域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客观上域名资源有限,有限的供给和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这是抢注的动因所在。

    三、中文域名缓解冲突的同时又带来冲突的加剧

    中文域名的推出客观上拓展了有限的域名资源空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域名资源的需求与供给方面的紧张情况,另外,中文域名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来英文域名中不同商标权人的商标汉字不同,读音相同而导致用英文或拼音注册时的冲突问题。然而,域名的本质特征不可能因中文域名的出现而改变,域名的抢注导致的其与商标权的冲突仍然大量存在,甚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中文域名的本身使用的是中文字符,而使这种冲突更加剧烈,其因有二。第一,如果说英文域名系统中域名所使用的英文字母与商标所使用的汉字在发音或含义上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域名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进而是否构成抢注还是一个问题,那么中文域名的使用则使这个问题不复存在,中文域名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与商标完全相同的字符,冲突是必然成立的。其二,受传统文字商标标识的影响,客户和消费者很自然的会将中文域名的名称与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直接联系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讲,使用中文域名更可能在企业间引起纠纷。

    四、域名与商标的相似与差异是两者冲突的根源所在

    域名在使用上与商标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其商标作为域名。于是有些学者指出将域名作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识权。 [3]对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目前也多以商标制度为基础。有人由此认为域名等同于商标,甚至将其称为“网络商标”或“电子商标”。 [4]这种称谓虽然形象,但笔者认为并不确切。域名不是商标,它有自己的特点,在使用上并不都符合商标的特征。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将其归为商标权的范畴。从域名的本质特征来看,它与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也是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所在。 [5]

    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的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 [6]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

    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不同主体可能就同一商标分别享有权利。这个特征实际上导源于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 [7]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不唯一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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