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23点击:310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现,都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不断修改完善,循应历史潮流,逐渐步入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的道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现代化、法典化

    人类已经步入新的世纪。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越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发生空前巨大的变化,在各种法律领域中受其影响最深、冲击最烈的首推知识产权法,各国立法者不得不“修纲变法”,以回应“知识革命”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呼唤;随着国际交往在经济、科技、文化领域的广泛展开,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新的国际贸易体制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与分享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新的民事立法浪潮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问题、新关系、新制度受到立法者的高度重视,或试图编入民法典,或尝试编撰专门法典。上述情形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新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和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是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潮流。这一潮流深刻地影响到21世纪的格局。[1]

    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并不断加深的这样一种战后经济新现象。经济全球化是对战前殖民体系下经济体制的根本改变,它要求消除阻碍商品在国家间流通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规范国际贸易的市场规则,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在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方面,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关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使贸易自由化,以便充分利用世界贸易资源和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与其他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不同,关贸总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之中。按照美国、日本、欧洲共同体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份文件的说法,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协调,而应是消除由于一些国家未能将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到国际标准而造成的贸易扭曲现象。[2]应该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享有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因而在国际磋商与对话中所持的立场和既定目标也相距甚远。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议坛,东西方国家围绕着知识产权问题所展开的斗争与妥协,直接制约与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各国经过长达7年的谈判,终于于1993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并将文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使得知识产权正式从智力创造领域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法第一次直接与国际贸易发展挂钩;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从而在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知识产权协定》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协定》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成为WTO体系下的三大主体制度;(2)《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多是实质性的义务条款,不允许缔约方予以保留;(3)《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争端多边解决机制,具有“很高的统一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3]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既担心高标准保护可能造成沉重的财政和行政负担,但又不得不面对新国际贸易体制带来的压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入世”,最终接受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国际贸易新规则,是有着其自身利益考量的:(1)乌拉圭回合谈判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利益诉求。或者说,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定》不是完全的让步,而是有偿的交换;(2)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内在要求。从长远看,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不仅是一种国际潮流,也是这些国家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接受《知识产权协定》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陆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由于当时政治动荡、民生凋弊,缺乏实施环境,这些法律没有什么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曾发布过一些行政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长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迅速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其主要法律有: 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其加入的主要国际公约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并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约方。

    中国在“入世”前,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年)、专利法(1992年、2000年)、商标法(1993年、2001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使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达到了《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要求。总之,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仅仅用了2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发展,实现了从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转变。这一成就是“举世瞩目的”。[4]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应该循应国际化的潮流,承诺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特征表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它意味着WTO体系下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内法同于国内法,国内法遵从国际法。其实质意义在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所表现的一种趋同化与一体化的基本特点。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的一般要求。具而言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在中国“入世”之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曾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与“超国际标准”的现象,由此招致一些学者的批评与诘问。所谓“超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于本国人。例如,中国作者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而外国作者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实用美术作品保护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而不延及本国人。造成国民待遇的“内外有别”,其原因在于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参加著作权公约,但未及修改本国著作权法,由于国际公约实施的需要而不得已而为之。直至2001年,中国修订著作权法,既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又提高了本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从而达到内外平衡、协调发展。所谓“超国际标准”,即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规定,不适当地超出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例如,1995年公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所涉及的对象包括一切侵权产品,显然超出《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海关执行对象限于假冒商品和盗版产品的范围;1995年公布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规定使用人(包括最终用户)只要持有未经授权的软件即为非法。而《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只有构成主观故意,且在业务上应用非法复制的软件才构成侵权。此外,有中国学者主张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导入《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明确要求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引入美国著作权法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这些做法都是值得斟酌的。笔者认为,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