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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关于名牌问题的法律研究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04点击:3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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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牌是一个多义项的名词,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它有不同的内涵。对于消费者来说,那些知名度高、销售量大、质量好的产品为“名牌产品”,这些产品的品牌就是名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工商业团体、协会以及企业在谈到名牌时,大多与产品联系在一起,名牌即名牌产品。根据《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商标管理部门在谈到名牌时,大多与驰名商标联系在一起,使用驰名商标的产品为名牌产品,该产品的品牌即为名牌。

    众所周知,产品的品牌与商标密不可分。代表企业信誉、产品声誉的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的身价更高,如美国可口可乐的商标价值达300多亿美元。同一产品,贴上不同的商标, 其售价会相差很大。如上海无线电三厂生产的一种小型收录机,卖给日本一家公司,每台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日本这家公司贴上自己的驰名商标后,每台收录机的售价高达560元人民币(注:伍作法、郭方、 张晏朴:《名牌,何时走出国门》,《中国工商报》1995年3月28日。 )。杭州某丝绸服装厂生产的丝绸服装质量上乘,该厂的服装如果使用自己的商标,在美国市场上每件只能卖20美元,如果使用美国一家公司的驰名商标,每件服装能卖300 美元(注:李清栋:《商标:为你欢喜为你忧》,《中国工商报》1993年8月28日。)。1997年4月,“红塔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据北京名牌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红塔山”的品牌价值达332 亿元人民币(注:马津:《天下谁人不知君-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牌之路》,《中国工商报》1997年11月15日。)。由此可见,品牌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名牌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问题。许多部门、地区为了使本部门、本地区的企业创名牌、保名牌,实施了名牌战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的前十年,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我们实施名牌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实施名牌战略,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名牌问题进行了研究,1997年2 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但是,很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名牌问题,笔者为此就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立法完善、名牌的法律保护、实施名牌战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实施名牌战略的过程中,有些单位在扶持名牌的名义下,评选名牌呈现出如火如荼、星火燎原之势。市级评名牌,省级评名牌,行业评名牌,部门评名牌,还有一些不伦不类、临时拼凑起来的机构或组织也大言不惭地评“中国名牌”(注:丘山:《为“名牌”叫声冤》,《中国工商报》1996年3月28日。)。在名牌评选泛滥的情况下, 有些企业不在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品牌信誉和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上下功夫,而花钱参加名牌评选,参选者只要花大钱,其产品的品牌就能被评上“名牌”。不规范的名牌评选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严重地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地影响了名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什么样的品牌才是真正的名牌呢?名牌需要由谁来认定呢?认定名牌的条件是什么呢?上述问题不仅是经济界所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法律界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使名牌战略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国家应尽快制定与名牌认定和管理有关的法规或规章规范名牌的认定和管理行为,在该法规或者规章中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名牌的概念。如前所述,由于名牌是个多义项词,要搞好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就必须用法规或者规章对名牌的定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名牌的概念可表述为:名牌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产品的特有名称。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是对产品品质的要求,即要求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只有产品的品质好,品牌的声誉才会高,品牌的信誉才有保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对品牌知名程度的要求。产品的品种很多,性能各异,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市场,要求产品的品牌为所有的公众所熟知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要求产品的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二)名牌的认定和管理机构。名牌的认定和管理机构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职权,是一个即简单又敏感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贸易工作的综合性部门,国务院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涉及到经济贸易的管理问题。名牌的认定和管理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不宜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比较合适。

    (三)名牌的认定程序。名牌的认定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批和公告三个程序。申请是产品的生产者请求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确定其产品的品牌为名牌的行为。申请认定名牌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产品的商标及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产品的质量状况;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产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 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产品的广告发布情况;与该产品品牌声誉和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与产品品牌有关的证明材料是一个品牌声誉高低、知名度大小的证据,也是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认定名牌的依据。审批是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审查某一产品的品牌是否为名牌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结论的行为。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在认定名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还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公告是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公开告知社会公众某一产品的品牌被认定为名牌的行为。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应当将名牌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应当说明的是,为了防止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名牌认定和管理法规或者规章中不宜规定推荐程序,否则就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借推荐名牌之名不正当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名牌认定和管理机构公正地认定名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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