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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侵权认定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7-25点击:343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侵权认定-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内容提要:
    如何对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标注行为正确定性,是近年来困扰着司法实践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法律解释学入手,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基本原理的解读,提出观点认为,司法者在对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标注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时,在文义解释难于确定法律真意的情况下,应当借助于正确的法律适用方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综合运用法意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并辅之以利益平衡、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的价值判断,深层次地发掘立法价值取向,对相关法律概念作出正确的阐释。文章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权应施予适度与合理的保护,涉外定牌加工环节中的商标标注行为并非真正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它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亦不会使国内商标权人利益受损或有危及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可能性,因而并不构成对国内合法商标权的侵犯。
    关键词: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由“NIKE”商标侵权案引发的争论
    案情简介:西班牙CIDESPORT 公司(下称西班牙公司)在第25类商品(运动服装)上在西班牙合法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2000年3月至5月间,该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下称嘉兴服装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出口到西班牙。2000年8月,当浙江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侵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扣留,后又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要求西班牙公司、浙江进出口公司、嘉兴服装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认为: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的专用权人。西班牙公司提供原材料、商标吊牌等委托浙江进出口公司和嘉兴服装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属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西班牙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据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西班牙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浙江进出口公司、嘉兴服装厂分别赔偿4 万元和6万元,西班牙公司对其他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
    这起“耐克之争”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几乎同一时期,美国耐克公司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和荷兰进行的另外两场商标权诉讼,均以耐克公司败诉告终,而中国的法院却判决耐克公司胜诉。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令人们难以理解。媒体普遍认为“这起判例给那些在中国大量存在的以接受外贸订单、从事定牌加工业务的企业展现了十分阴暗的前景”[2]。有学者评论,中国法院判决支持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中打压出口行为的做法“损已利人”[3]。一些学者认为,“NIKE”商标侵权案是中国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的典型案例。学者们警告说,这起判决可能会形成一个危险的判例,将对大面积的中国企业、从而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构成威胁[4]。
    “NIKE”商标侵权案令中国的司法界开始关注一个全新的课题——涉外定
    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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