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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区分商标与著作权法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7-13点击:3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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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TRIPs协议签署起,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在世界经济最近十五年不仅能看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高,也能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强;知识产权已在从人类基因到互联网的范围内扩张了,而且还通过法律支持的数字藩篱、延长的著作权期限和增长的罚金加强了。”这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对立面”(Opposite)公共领域的关注。 [1]美国1998年著作权期限延长法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扩张和公共领域萎缩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该法案因2003年最高法院的埃尔德雷德诉阿什克罗夫特案(Eldred v. Ashcroft [2],下称埃尔德雷德案)支持著作权期限延长的裁决而尘埃落定。然而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争执却并未终结,同年的德斯塔公司诉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案(Dastar Corporation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 [3],下称德斯塔案)中,最高法院区分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拒绝对作品的商标法保护,从而阻止了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期限届满后通过商标法保护使著作权永久化的企图,捍卫了公共领域。尽管在两案中,最高法院均“设法在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和公众使用和改编著作权已过期从而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的权利之间权衡轻重。” [4]然而,“就法院的裁决应用于公共领域,德斯塔案的结果明显与该法院在埃尔德雷德案中赞成将所有著作权期限延长20年的索尼·波诺(Sonny Bono)期限延长法的合宪性裁决持相反立场。” [5]德斯塔案是真正关注并现实捍卫公共领域的司法行动。同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也解决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如兰哈姆法第43条(a)款(下称第43条(a)款)的不断不恰当扩张、该款下货物来源的含义等。 

    一、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及最高法院的结论 [6] 

    1948年德国投降三年半之后艾森豪威尔将军写了自传《欧洲十字军)并于同年由双日出版和注册,双日将《欧洲十字军》制作电视的专有权授予给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 下称福克斯)。次年,福克斯在书的基础上制作了同名电视连续剧,然而在著作权到期时没有续展从而导致该电视连续剧在1977年期限届满进入公共领域。 

    1988年福克斯购回《欧洲十字军》书的制作电视权,包括经销录像带并分许可经销的权利。随后,福克斯授权给SFM娱乐(SFM Entertainment, 下称SFM)和新航线家庭影像公司(New Line Home Video, Inc. , 下称新航线)。SFM获得了原始电视连续剧底片并重新在录像带上包装该电视连续剧,新航线经销这些录像带。 

    1995年,SFM和新航线的竞争公司德斯塔公司(Dastar Corporation, 下称德斯塔)决定扩展产品线从而购买了八个处于公共领域的《欧洲十字军》电视连续剧原始版本的贝塔凸轮磁带,然后复制并编辑。编辑后的电视连续剧命名为《战役》,稍稍超过原《欧洲十字军》的一半,并用新的开放排序、信用页和结尾替换了原相关内容;插入了新章节标题顺序和解说章节介绍;将原电视连续剧的摘要说明移到开头并重新命名为预映;删除了书的参考和图像,并为其《战役》连续剧和新的标题制作了新包装。其后,德斯塔将其制作的视频套装作为自己的产品出售,视频套装上以及所做相关广告均没有提及书和电视连续剧或电影公司已授权的录像带,该视频套装以远低于新航线视频套装的价格出售。 

    1998年,福克斯、SFM及新航线在加里弗尼亚中心区法院提起对德斯塔和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原告声称德斯塔的视频套装的销售没有标示该电视连续剧《欧洲十字军》,违反了第43条(a)款,从而构成“反向假冒”——也即错误陈述另一个人的商品,第43条(a)款禁止一个人商业使用任何可能导致对其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解的词、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地区法院作出倾向原告的简易判决。第九巡回法院在肯定相关部分的同时推论说:德斯塔已经犯了对电视连续剧《欧洲十字军》的“整体盗用”,足够构成反向假冒。根据调卷令,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带命令发回重审。在斯卡利亚(Scalia)法官的表达最高法院所有参与成员的一致意见观点中,最高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说服第43条(a)款下的主张,因为:(1)原告主张的主要诉讼理由是德斯塔作为自己的产品行销和出售视频套装而没有承认依赖电视连续剧《欧洲十字军》从而构成虚假的来源指示、欺诈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描述或者欺诈性的令人误解的可能产生关于德斯塔商品来源的混淆的事实指示。(2)尽管原告的主张本可以被支持,如果德斯塔曾经购买了原告的某些录像磁带并且仅仅将其重新包装为自己的,然而德斯塔被指控的错误行为是非常不同的。(3)对第43条(a)款的目的来说,德斯塔是作为自己销售的产品的“来源”。(4)即使假定竞争者将自己指示为视频套装的制作者等同于将自己指示为视频套装所传达的创造性作品的原创者这样的观点,允许第43条(a)款下这种指示的诉因将产生一种限制公众复制和使用已过期著作权的联邦权利的变异的(mutant)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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