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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7-04点击:3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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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标权保护领域。我国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上吸收了部分商标淡化理论,然而与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标淡化制度差之甚远。本文在综合我国国内买情的墨础上,从商标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构想四个方面作以粗浅分析。
    一、商标淡化的概述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具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具商誉的行为。作为削弱、冲淡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对驰名商标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损害,从而最终损害商标所体现的商誉。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被玷污或贬低。因此.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是便用商标本身,即只要他人将商标应用到商品上,即便费者对买际产品不发生混淆,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
    因为如果该产品的质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费者可能会对商标所有看产生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碍商标所有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市场。可见,反淡化保护的根本目标是禁止竞争者从别人的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依据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具主要功能不但是又寸来源的区别,而且体现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这样,反淡化将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由于商标淡化侵权方式的间接性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致便商标权人难以有效买施自我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侵权认定和处理上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和挑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维系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公平适用的立场出发,尽快制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
    反淡化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却相对薄弱,仅在个别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童中对降低商标识别性的淡化予以附带规定。我国商标法))第l3、4l、56、57条分别规定了制止淡化侵权的不予注册与撤消注册、禁令救济及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救济措施.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我国商标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册与撤消注册
    不予注与撤消注册是从源头上保护驰名商标权的有效手段,我国商标法第l3条笼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看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l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l3条、第l5条、第l6条、第31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禁令救济
    当淡化行为发生时.商标权人迫切希望制止淡化行为.以赢得时间与侵权人进行诉讼.这便得禁令救济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制止和防止即发侵权的即时禁令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王在买施或者即将买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舄会便箕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损害赔偿
    商标淡化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被淡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其正当的经济利益。一旦淡化侵权现象发生.权利人既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投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确定的,白人民法院恨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我国构建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国学考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逐步深入.为商标淡化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立法实践中.上海市著名商标认足与保护暂行办法剑了我国商标淡化立的先河。该办法第22条规定:“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另外,正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亡法的形式确了可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在我国鲍商标法律由没葛耍乓“淡化”既念,但是青些法法规的条涉及了芒非竞争性商品上保护驰名商际的规定。如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l6条、第11条、等条文的现定,己经涉及商标淡化的内容.这正体现了我国法津向商标淡化法律法规前进了一步。
    (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涉及商标淡化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己经受理大量的涉及此方面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经审结。一些商标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权人,也开始倍加重视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淡化。目前我国立法量然少耷涉及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但在商标注册、异议行政程序中己经开始实际运用了该理论。典型的例子是最近国家商标局应“商务通”的权利所有人恒基伟业集团的申请撤消了一冢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商务通商标.原因即是“商务通一旦成为服装品牌,即舍淡化“商务通”在掌上手写电脑行业的影响力,削弱其品牌的显著性。同时,还会使消费考误认为两冢企业有某种关联。
    (三)商标淡化立法不会导致垄断。随着中国的入世,企业运用商标反淡化理论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我们在借鉴美国这种立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实践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即避免过度、片面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可取之处.但更重要的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知识产权制度绝菲无弊端。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防止他人抢先注册乃至使用己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由于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已不仅仅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出处.同时还能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对商标本身的保护也日益提到议事已程上来.也就是说.他人即便在非类似商品上便用该商标.但只要这种使用可能表明冥种联系.则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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