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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知识产权侵权与损害赔偿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6-13点击:3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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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很多,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甚至赔礼道歉等,这些也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相对其他方式相对较弱。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停止侵权(损害)反而更重要。从救济的效果看,赔偿损失由于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损失,就应该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失前的状态,赔偿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这个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损害赔偿要恢复到损害以前的状态还很困难。由于赔多少不好确定,很多当事人有时反而看重停止损害。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理与民事救济

    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就民事责任而言,在早些时候,先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方式责令赔偿,以解决民事损失,然后进入司法途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后来发现,这种前后位序的体制,不符合民事权利的特点。因为民事权利的资产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这个权利对当事人而言,是不是主张?主张多少?在主张过程中的变化,这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这时行政机关就没必要直接去管,对由于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愿意赔也可以。为适应知识产权的这个特点,我国加入世贸时,修改了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中有些规定民事赔偿问题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处理主要解决违背公共利益的部分;有些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同时危害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介入,并由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以此制裁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制裁的角度看,行政处理与民事纠纷分开了,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通过民事赔偿主要是给当事人实权的一个救济。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有处分权,但是若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会主动介入;行政处理不同,可以直接介入,并进行处理。虽然现在很多行政处理都是有举报、有线索,然后去查,但是举报本身跟起诉不一样,举报本身不是启动程序的必要条件,主要是给行政机关提供一些信息。行政机构在知道信息后便于调查,而民事诉讼必须进行起诉才能够启动程序,还有在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要求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审判中,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哪些损失,当举证证据能够采用,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才会判给赔偿。但即使受到损害,而举证不充分,法官也没有办法处理。

    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机关主动搜集证据,因此,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与行政处理无论是启动、程序,还是处理对象上都不一样,有不同的适应范围、对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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