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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5-30点击:3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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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

    自2001年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已有7年多的历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首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问题,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3].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当时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2003年废止),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1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驰名商标才正式被写进法律文件[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改以往的“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鉴于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在最近几年来,出现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泛滥”的现状,进入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驰名商标认定管辖的法院限定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方式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划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与保护规定》、《管辖问题的通知》、《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以及《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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