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浅议注册商标的撤销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5-30点击:387次
  • 国际商标注册-浅议注册商标的撤销

    我国商标法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而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属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并不具有绝对性,得因注册商标的撤销而消灭。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程序注销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和注册不当的撤销两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应予撤销的情形。注册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仅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诸如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持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而欺骗消费者。

    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得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1)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注册商标的禁用标志,凡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3)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1)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2)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3)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