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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浅谈专卖店存在问题及对策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22点击: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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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建立,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全面实施商标战略,运用商标开拓和占领市场,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各类性质的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等正是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应该看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特点。但随着专卖店的快速发展,也相应产生了许多与经营管理不协调的问题。

    一、目前专卖店的现状

    以河南省安阳市为例,目前全市共有各类性质的专卖店236家。从近期安阳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进行的清理看,其中符合商标使用许可规定的152家,占总数的64.4%;不符合规定的84家,占总数的35.6%。经清理整顿对50家手续不齐的暂时保留名称或招牌,并责令限期改正;15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被责令变更执照名称或营业招牌;对19家无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营业招牌的专卖店依法取缔。

    从236家专卖店的发展状况来看,比1996年同期增长了近10倍,其增长速度之快,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明显暴露出了管理工作的滞后性。商店名称不规范、名称多、缺少必要的有效、合法的专卖手续,这些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商标信誉,而且扰乱了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消费者难以辨清哪些是真正的专卖店。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综观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专卖店名称。这一情况包括几种现象:一是没有完备的许可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而被登记为专卖店名称的;二是允许设立××专卖店的授权人与商标注册人不一致的;三是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名称的。有的则属于商标注册人的下属单位授权于他人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营业招牌使用。在这一部分经营者当中,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任何手续,违背《商标法》和国家工商局《通知》精神的违法经营者;另一种是商标注册企业直接参与的行为,即只要该经销者销售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就给他们的门店安装上所谓统一“制式”的营业招牌。

    3.未同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仅是一份授权书,有的甚至连授权书也没有,仅是一份同意在某地销售其产品的证明。

    4.核准的营业执照名称与营业招牌不相符。这一部分经营者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商标注册人许可手续,门店招牌也使用为××专卖店名称,但工商登记部门为其核准的营业执照名称却不是专卖店性质的;二是既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又未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却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名称使用的。

    5.专卖店经营的商品,有的实际经营超出了专卖范围,有的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部分专卖店提供不出正当的进货渠道发票。

    6.作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卖店,既不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也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上述问题的产生,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部分企业商标法律意识淡薄。应该说,企业设立专卖店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使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尽快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认店认牌购货,防止了假冒产品流入市场,既树立了企业的商标形象,又保护了商标专用权。这样无论对企业、对消费者,还是对繁荣市场经济都是一件好事,但却有少部分拥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生产企业,不注重商标法规的学习,只是一味地追求其商品的生产量,市场的投放量,盲目向一些信誉不高的经销商授权或与其签协议,不注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商业信誉状况,简便从事,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商标信誉。更有甚者,一纸协议或一张证明就把商标的使用权给“卖了”,这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2.个别经销商在利益驱使下惟利是图,违法经营。他们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见谁的商品好销就卖谁的,见谁的商标信誉高、在社会上影响大,就挂谁的商标当招牌,甚至个别的专卖店门上挂着几个商标名称的专卖招牌,却销售着没有正当进货渠道的商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商标法》第26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的有关规定。

    3.部分企业登记部门把关不严,也是造成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一个直接原因。其一,由于他们不熟悉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和专卖店名称,必须有与注册商标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二,这一行为也致使少数违法经营者在缺少必要的许可使用合同手续时,钻了空子。

    4.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一是专卖店核定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基层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在操作上依据不足。二是《通知》未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是具有商标注册人许可合同,营业招牌也使用了××专卖店名称,但营业执照核准名称却不是专卖店,这种经营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四是作为专卖店性质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其合同应否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以及所谓的授权书、协议、证明等之类的文书是否有效合法?在上述这些问题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导致了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处理上难以定性,为基层商标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三、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商标管理工作状况,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加强商标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面,尤其是众多的工商企业,依法护权的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商标战略,创名牌,保名牌的思想意识和依法管理商标工作,依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要在广大工商企业大力宣传《商标法》,不断增强商标法律观念至关重要。

    2.规范专卖店登记行为。鉴于目前部分登记部门不熟悉商标法规或不能较好确定资格认证的情况,建议申报单位的资格认定应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把关,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由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对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为专卖店。

    3.健全法制,进一步规范商标使用许可法规。尤其是商标使用再许可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此,《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健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法规,增强基层商标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4.加大查处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力度,依法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专卖店坚决予以取缔,以维护商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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