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 » 利天下资讯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21点击:256次
  • 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

    (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对商号权构成的混淆误认。2.商号对商标权构成的混淆误认。3.不正当使用地理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

    (三)主张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则应依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两年。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作为请求撤消误认部分的期间,显然是依据《民法通则》来规定的。国家工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符合“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是指当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某项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5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5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

    三、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严格执法无论是商标侵权案,还是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权利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处理中,首先要准确适用法律。在处理驰名商标侵权案及商标对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冲突案时,应依据《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处理企业名称对商标的冲突时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依据法律效力等级依次选择部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相应规定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因企业字号或商号不当使用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冲突的,应按一般商标侵权处理。

    四、处理商标与企业字号相互间侵权纠纷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和问题

        1.严格掌握诉讼和请求时效。除驰名商标保护外,一般商标侵权案件和一般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案件的时效及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

    2.应将误认混淆、损害商誉作为认定侵权的前提,这是案件定性及案件处理的关键。如果在诉讼或行政投诉中,仅具备商标与商号相同、有效的诉讼或请求时效两个条件,不具备混淆误认、损害商誉或可能混淆误认的条件,则不能判定构成侵权。

    3.注意保护依法经营者的权利与利益。值得高度重视的是,当在后一方权利人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财力、智力,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后,在先一方当事人才提出禁止在后一方当事人使用其商标或字号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而且给在后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损害方有权请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4.坚持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为指导。《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是调整一切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流通领域中无形财产权的冲突与纠纷大多比较复杂,商标与商号信誉的强弱、侵害的程度、侵害人的主观意志、诉讼及行政请求的期限及时效的计算,都没有量化的标准,判断起来较为困难。在商标法律与企业名称登记法律没有具体调整规则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是指导两个法律规范处理权利及信誉冲突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5.正确把握商标所有人与企业字号所有人所处行政区划及在先权利的使用对案件的影响。带有商标的商品流通性很强,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在先商标权被企业字号(商号)侵权的范围和程度要比企业名称大。同在一个行政区划,又属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其商标与企业字号(商号)有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但超出该行政区划则可能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行政区划相差较远,虽同属同一行业,但都不属驰名的,二者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则更小。此外,在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也决定着混淆误认程度的大小,是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

    利天下知识产权专注于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商标申请,海外国际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争议。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官网:http://www.litinso.com/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