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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浅谈商标侵权法律问题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5-18点击:281次
  • 国际商标注册浅谈商标侵权法律问题-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一、商标的产生及其国际、国内立法的形成
        商标是什么?把现代商品社会的一系列商品的商标罗列到眼前,“可口可乐”、“IBM”等等,在人们眼中,这些所谓的商标首先只是一个符号?一个文字或图形的符号。那么“可口可乐”、“IBM”等符号究竟表示什么样的信息?“可口可乐”这一符号为什么只表示是一种饮料而不表示其他?谁赋予了这一符号以这样的内容?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一个商品生产与经营者。可见,符号的内容就是关于商品的信息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商标=符号+关于商品的信息。[1]
        商标作为商品标记的使用,国外最早可追溯到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早期。但是,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趋频繁,商标的使用才能广泛开展。历史上虽然对个别商品标记也有实施保护的记载,但是,只有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才以法律形式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最早将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是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此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商品标记法》,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日本的商标条例也于随后的1874年和1884年相继问世。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商标在内的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
        中国早在汉朝时期就产生了商标萌芽,较完整的商标形态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采用的“白兔”商标,直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国才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从1904年到1948年,注册商标才几万件,可以说旧中国的商标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2]新中国成立后,旨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政府于1950年8月28日颁布了《商标注册登记暂行条例》。1963年4月,我国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标注册登记几乎陷入停顿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政府于1978年9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立商标局,1982年8月23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正式生效。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分别对《商标法》作了两次修订。[3]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侵权损害事实;二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商标侵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为操作上的方便,在法律上将商标侵权之形式固定下来既有可能,也成为必要。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也是采用列举性规定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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