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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浅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5-17点击:2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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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
        德国着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1]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2]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3]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本质
        (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准引言部分开宗明义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4]根据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权属于该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商标权也属于私权。
        私权是相对公权来说的。私权倡导“天赋人权”,崇尚“意思自治”,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并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救济原则。我们在通过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私权化时,必须坚持私权的上述基本原则。商标权既然属于私权,那么我们在对商标权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就必须将私权的本质属性具体化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中,而不是相反。在权利来源方面,基于“天赋人权”以及洛克的劳动理论,商标权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授权,而是来源于权利人自身的发现或劳动创造。没有发现或劳动创造,就没有权利。在权利行使方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的行使,包括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无需获得政府的批准。在权利范围方面,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应当限制商标权的行使,除非这种行使妨碍了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而构成权利滥用。在权利救济方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公权作为私权救济的补充工具不应主动救济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客体
        1.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
        商标权是私权,因此,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是个人生活利益。根据庞德的论述,个人生活利益可以分类为:(1)人格利益,指有关物质和精神存在的请求和需求;(2)家庭利益,指有关所谓“扩展的个人生活”的请求和需求;(3)物质利益,指有关个人经济生活的请求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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