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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峨眉山牌商标权属纠纷案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5-16点击:1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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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媒体广泛报道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集团”)的“峨眉山牌”商标权属不清问题,金顶集团甚至为此专门发布了澄清公告。该问题源自于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堆公司”)因金顶集团原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授权其使用“峨眉山牌”商标而被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案。笔者作为该案三星堆公司的代理人,拟就该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评析,以求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成都公司和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公司”)就生产、销售“峨眉山牌”商标水泥的事宜,达成了《关于峨眉山牌水泥商标使用权的协议》,协议约定成都公司将“峨眉山牌”商标授权创程公司有偿使用,创程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水泥。之后,三星堆公司由于具备水泥生产资质和能力,于是,成都公司、创程公司找到了三星堆公司洽谈委托生产事宜。
        2011年11月30日,三星堆公司和成都公司签署了一份《水泥生产委托合同》,约定三星堆公司接受成都公司的委托,生产等级分别为PO42.5、PC32.5、PC32.5R的袋装水泥十万吨。后三星堆公司根据成都公司指示,在2011年12月1日,又与创程公司签署了《销售合同》,约定直接将受托生产的水泥销售给创程公司,由创程公司持“峨眉山牌”水泥包装袋,自行到三星堆公司处将所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水泥产品提走,并支付货款。
        协议签署后,三星堆公司依约向创程公司供货,截止目前共计供货量13914.65吨,已收货款为3690739.50元。然而,2012年5月,成都公司的原控股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集团”)以成都公司无权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为由,要求三星堆公司停止生产,而成都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使用,并于2012年6月5日书面函复三星堆公司可以继续使用生产。
        与此同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四川省工商局”)以涉嫌侵犯“峨眉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三星堆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四川省工商局调查认为,“峨眉山牌”注册商标系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于1985年1月30日获得商标注册证,经核准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使用,核准使用商品为水泥,商标注册证号:第219356号,后国企改制,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变更为现在的金顶集团,该商标的所有权人相应变更为金顶集团。遂认定,成都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金顶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将“峨眉山牌”商标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生产、销售“峨眉山牌”商标的水泥,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四川省工商局以“峨眉山牌”商标持有人金顶集团未许可成都公司使用其商标为由,认为成都公司将“峨眉山牌”商标授权三星堆公司使用,三星堆公司未认真查证“峨眉山牌”商标的实际持有人的情况,生产、销售了“峨眉山牌”水泥,于是,对三星堆公司作出了罚款5536109.25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后三星堆公司要求四川省工商局组织听证。目前本案仍在行政处理过程中。
        二、本案所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峨眉山牌”商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峨眉山牌”商标原属四川省峨眉水泥厂所有,1991年1月,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1991年1月28日双方签署的《关于联合建立“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的合同》中,约定四川省峨眉水泥厂的投入占资产总额的57%,额度为424.65万元,其中包括“峨眉山牌”商标等投入软件折价款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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