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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专利问题的基本考虑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4-11点击: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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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技术机密、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

    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

    版权(著作权)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是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是否授予这种专有权,视这一国家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属满,权利自行终止。

    2.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过程和现状

    1985年4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利法开始实施;

    1992年9月4日中国第二部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1年7月1日中国第三部专利法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典型事例:DVD专利费事件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国的3864台DVD机被菲利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理由是其公司生产的DVD没有经过专利授权;2002年2月21日,德国海关又扣押了惠州德赛公司3900台DVD机。随后在2002年3月8日,由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时代华纳公司六家组成的专利联盟(简称6C)向我国的100多家DVD生产企业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没有答复,6C的成员将根据各自的判断分别采取法律行动。这就引发了所谓的DVD专利费事件。

    对整个DVD机技术的分析表明,中国DVD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层面主要还是在最底层的终端产品技术方面,而在基础技术层面和核心元件技术层面基本上没有任何技术优势和技术标准可言。正是由于缺乏在基础和核心技术这两个层面的技术标准、专利,我国的DVD生产企业也只有被迫向国外6C、3C等专利联盟交纳高额专利费。

    国内的很多人士都在关注DVD专利费事件,这不仅是因为6C、3C等专利联盟对我国DVD产业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而是更加关心在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更多的技术标准中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我们的标准制定者该如何应对,我们的标准使用者该何去何从?

    三、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1.1SO/lEC的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但不负责专利技术的许可谈判,而是通过专利权人自己的许可使用声明来确定在标准使用中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ISO/IEC导则第l部分(2001年版本)第2条规定,如果由于技术的原因在制定标准中的有些条款涉及专利权,应遵守以下程序:

    a)标准提案人应将其所知道的并认为会在标准中涉及到的专利权提请委员会注意,并且在标准的制定过中,参与的任何一方都应将其知晓的专利提交委员会。

    b)若标准草案中涉及了专利技术,专利的持有人应作出声明愿意以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同使用标准的任何人通过协商讨论专利许可事宜。

    c)在专利权人作出的声明没有完全被接受的情况下,除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授权,标准文件不得公开。

    如果标准文件公开后才发现其中所包含的条款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不能以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获得,标准文件将交回有关技术委员重新考虑。

    (2)ISO/IEC导则附录H规定:

    H.1提交征求意见的所有标准草案文件,在封面页上均应包括下列内容:“请本文件接收者在提出评论意见同时,将其了解的任何有关的专利权问题一并提交,并提供支持性文件。” H.2 已经出版但在其制定期间未确定是否有专利权的文件,在其前言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请注意此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恰恰是某些专利权的保护客体,ISO、IEC不负责确认。” H.3 已经出版的并且在其制定期间已经确定了与其有关的专利权的标准,在其序言中作出以下声明:“ISO、IEC提请注意据称执行此文件会用到关于……的专利。” ISO、IEC对相关证据、专利的有效性和范围不予负责。

    2.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在欧洲标准中引用专利项目方面,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的基本政策与ISO和IEC基本一致,其主要规定如下:如果由于技术原因需要在欧洲标准中引用专利项目,原则上不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下述规则。

    a)CEN和CENELEC不应就专利权和类似权利的范围、有效性和证据方面提供权威性或理解性信息,但是希望得到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b)如果从技术上接受了在标准中使用专利项目的建议,应该询问拟引用的专利持有者是否愿意按照合理的费用和条件与全世界的专利使用申请者协商他的专利和类似权利的许可事项。专利持有者的声明应该存放在CEN和CENELEC的档案中,并且应该在有关的欧洲标准中引用。如果专利持有者没有提供这类声明,负责准备标准的技术团体不应该继续推进关于在标准中包含该专利项目的工作;

    c)如果某项欧洲标准发布之后,该标准用户不能享受按照合理的费用和条件的使用许可,则应该提请负责该欧洲标准制定机构对该欧洲标准做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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