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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香港专利法改革述评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4-05点击:2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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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作为亚洲的贸易中心和自由港,享有“购物天堂”的美誉,世界各地的许多公司都在那里争夺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专利法在内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在香港即将回归祖国的时候,探讨香港专利法的改革有着多方面的意义。

    一、香港专利法的形成

    (一)香港专利法的渊源和构成

    香港目前没有本地独立的专利法,其现行专利法是完全源于和从属于英国专利法,实际上是一种对英国专利权进行注册并进而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其法律依据是香港的《专利权注册条例》(Registration of Patents Ordinance)。该条例规定,任何在英国获得专利权的人,或者任何经转让、继承或其它法定方式而从该专利权持有人处取得专利之人士,可于专利权颁发日期起5年内,申请在香港注册该专利权。若只是部分转让或继承,则所有适当当事人得共同申请注册。在英国获得的专利权一旦在香港注册,则注册证书将授予申请人特权和权利,一如该专利权在英国颁发而引伸至香港。

    由上述情况决定,香港专利法就主要表现为英国的专利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同时,也表现为香港本地的某些成文法和有关的判例法,还包括适用于香港的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概而言之,香港专利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构成。

    在成文法方面,有英国1977年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香港法例第42章《专利权注册条例)。英国1977年《专利法》全面地规定了确立和撤销专利权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香港现行专利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它通过香港的《专利权注册条例)的规定而使其适用到香港。该条例规定了英国专利权在香港如何注册以及注册后专利权在香港延伸的范围。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香港政府为服务英王政府而使用专利发明的条件和范围,以及香港法院宣告撤销专利注册证书人在香港的特权和权利的权力和理由等。也就是说,香港《专利权注册条例》并不解决一项专利权如何获得的实质问题,而只解决一项在英国生效的专利权如何在香港注册而使其效力延伸到香港的问题。

    在不成文法方面,香港专利法中既有从英国引入的有关专利方面的普通法,也有从1905年以后逐步形成的本地的有关专利方面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专利法中的某些重要原则和制度,尤其是关于侵权构成方面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多体现在相关的判例中。

    适用于香港的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这些国际公约适用到香港,成为香港专利法的一部分。此外,香港也通过英国适用地区性的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

    (二)香港专利法的特点

    香港专利法没有独立性,即对英国专利法的直接从属和依附,带有明显的殖民地法的色彩。这构成了香港专利法的最大特点。具体说来,香港知识产权署(1990年前为注册总署)以在英国获得的专利权(包括依英国专利法获得的英国专利权和依《欧洲专利公约》获得的以英国为指定国的欧洲专利权)作为注册依据,这使得任何人(包括香港人)要在香港保护其发明,都必须首先在英国取得专利权,再在香港进行注册;在香港获得注册的人就可以在香港享有该专利权在英国一样的特权和权利,即该注册人在专利的有效期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在香港实施发明专利;香港注册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也以该专利权在英国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若该专利权在英国有效期届满或被撤销,其在香港也不受保护。

    香港专利法在内容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保护对象只是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另有专门法律保护。这也是依附英国专利法的结果。本来,英国于1843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实用新型条例,但于1883年废除了这种制度,并且至今也没有恢复这种保护。这与 中国内地专利法同时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作为保护对象不同。

    二、香港专利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

    (一)改革的必要性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一原则当然适用于专利法。显然,香港现行专利法也可以在与《基本法》相抵触以及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的情况下发生变化。

    随着香港主权回归,香港专利法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其改革的必要性首先是为适应回归后专利法本地化的需要。因为与香港成文商标法是本地制定的情况不同,香港专利法是完全适用英国法的,其殖民地色彩非常明显,因而对其进行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国内地的专利法不属于应在香港实施的几种法律的范围之内。这样,香港专利法改革首先是要实行本地化,即其将来的专利法既不是英国的,也不是中国内地的,而是从香港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成为一个独特的专利法体系。

    香港专利法改革的必要性还在于为适应专利保护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虽然香港目前适用的英国1977年专利法在内容上原是比较先进的,但其制定后20年来的情况又有了变化。尤其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达判成的Trips协议,对于包括专利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护的标准有了很大提高。其不仅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且在不少方面也高于一些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些国家也都面临着进一步完善专利法的问题。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其前身即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因而其在实现专利法本地化的同时,也必须实现专利法的国际化,将其专利保护与相应的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这既是香港履行其有关公约成员义务的需要,也是香港自身科技、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这对于保持香港的自由港和亚洲贸易中心地位,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促进其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的简要过程

    香港政府对于专利法的改革研究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10月,政府任命一个包括专家在内工作小组,向本地的商人和开业者广泛征求对专利制度修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1986年12月23日,香港政府成立了专门研究专利改革的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以期制定出一套不同于英国的专利制度。该委员会于1993年1月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长达226页的《改革香港专利制度报告书》(Report on Reform HongkongPatent Systcm )。该报告书就香港未来专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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