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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4-01点击:1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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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自2001年至今已经实施6年多的时间,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充分发挥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制度审批程序简便高效的优势的基础上,有效地弥补了其带来的权利不稳定的不足之处。从实践情况看,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40%被法院认定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同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中,因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诉讼则明显减少。这说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实践重已经发挥其积极作用[2]。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毕竟还不长,我国对该制度本质特点和运作规律的认识还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在某些层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法修改的征询意见过程中发现,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以下问题:[3]请求人的范围太窄、请求人对检索报告缺乏陈述意见的机会、检索报告不公开、检索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成为该送审稿的一大亮点。与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相比,该法律议案将出具检索报告作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必要条件,并将请求人的范围扩大至专利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等。 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国际概缆

    充分了解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国外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相关规定和作法无疑对我国该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重要意义。

    1、奥地利检索报告

    在实用新型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奥地利专利局应就该实用新型申请提出一份检索报告。检索报告附有评价实用新型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献。应特别指出,制定检索报告是强制性程序[4]。

    2、法国实用证书的检索报告

    针对实用证书申请或实用证书而提出侵权诉讼程序时,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检索报告的请求。即无论在实用证书的登记前后,申请人都可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内容与专利的审查报告要求相同。法国实用证书制度中存在与我国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法国实用证书检索报告的提出时间可以在授权之前也可在授权之后,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对所申请的实用证书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有清楚的认识,并且也有助于节约后续诉讼程序。[5]另外,法国实用证书检索报告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其范围与专利审查是一致的。这样,报告的内容更加全面,更有利于确权之后的权利稳定。而我国现行的检索报告由于其内容的局限很易造成与无效决定的结论相反,给申请人和公众带来很大不确定性,不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推广和实施。还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权程序时,检索报告是作为必要的文件必须提出的,法律地位比较明确,有利于节约成本。

    3、韩国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韩国对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1961年制定了第一部《实用新型法》。在韩国修订《实用新型法》之前,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6]。而1999年随着日本实用新型法的修改,韩国废除了对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修改后的新法,为实用新型申请引进了非实质审查的系统,即改为只对实用新型申请的基础要件进行审查的登记制度,并辅以技术评估制度。

    4、日本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日本的实用新型在平成5年(公元1993年)后采取形式审查通过后,即授予新型专利的方式,实用新型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实行了检索报告制度。日本实用新型法[7]第29条第2 款规定,行使专利权时必须出具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日本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技术评价书)并不是行政决定,不能对其提出行政不服申诉或诉讼,如果要使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仍要提起无效诉讼。在日本,可登记性报告(技术评价报告)由审查员在对在先技术文件检索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使其能够对已经登记的实用新型权利的合法性作出客观的判断。它可以由任何人在该申请提交后的任何时间请求。[8]

    5、我国台湾地区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台湾地区自2004年7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了技术评价报告的概念。按照台湾专利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新型专利经公告后,任何人均可就新颖性、进步性规定有关的方面,向专利负责机关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也就是说,任何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就一个权利要求请求从主管当局如中国台湾省智慧产权局获得技术评价报告。[9]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现状

    自2001年7月1日《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迄今该制度已实施6年多,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做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以下简称为检索报告)6609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约占45.36%,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含部分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约占54.64%。[10]

    (一)请求人提出检索请求的主要原因

    为了了解请求人提出检索报告请求的主要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问卷调查。该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发放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调查问卷共计返回32份,返回率10%。[11] 通过调查发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请求的主要原因是专利权人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进行专利权转让。由于其他原因提出检索报告请求的,例如专利权人自身想了解专利权的稳定情况等,所占比例很小。在返回的32份问卷中,同时选择侵权诉讼和专利权转让的为29份,占到总量的90%。

    (二)检索报告完成周期的统计分析

    1、完成检索报告全流程周期的统计

    现行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大部分专利权人面对突如其来的侵权现象,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检索报告,再想法院提起诉讼。统计数字显示,在2001至2006年之间由请求人提出请求,并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检索报告的案卷总数为6595份(该数据的具体解释见表2注)。为了进一步明确申请人从提出申请至得到检索报告的期限,这里需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全流程周期进行统计分析。其中全流程是指:以请求人提出出具检索报告的请求日作为全流程周期的开始,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流程部统一受理后,经实用新型部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进入承担检索任务的部门,经过检索员检索、并通过负责审核的审核员审核后,将检索报告交初审流程部发出,至案卷移交实用新型部备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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