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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3-17点击:2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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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阐述了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原因。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科研单位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几点看法。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已越来越激烈,在这种形势下,技术创新已成为科研单位迎接挑战、夺取市场主动权的关键所在。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是科研单位开拓与占领市场,并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而作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专利制度,更是国家为保护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繁荣经济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科研单位应学会善于利用这个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技术诀窍和法人权益。

    1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不久,还不健全,以及囿于科研单位技术人员的现有工作模式,使不少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面临一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以北京一项调查为例:在北京市近年来申办的专利中,有70%是由个人提出申请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然而根据专家分析,这么多的非职务发明不可能都完全是由纯个人研究完成的。上述现象已引起了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单位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开始制定有关制度和法规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是以技术基础研究为主业的科研单位,其研究成果很多是科研报告,并且有很多内容涉及型号等保密范围,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种成果,单位如何保护,防止人员的流动而发生转移,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2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

    2.1 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 实际上,专利的形成,从时间上看,要比成果出现的早,许多发明尚处于试验室阶段就可以申请专利,并不需要完成所有的试验后才能申请。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应在申请专利之后,再在出版物上发表。

    2.2 科研工作的特殊性

    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比较起来有一定的特殊性,单位本身就是为完成国家某些技术研究、装备研制而设立的,科研人员从事的是创造性较强的劳动。如果科研人员利用其在国家研究项目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后,利用研究单位的设备和条件另行研制出新产品,并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那么按专利法的规定,这种发明创造是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占用了部分工作时间构思设计的,应属于职务发明。但是由于有上述条件和知识的无形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较难区分它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结果出现了许多“地下发明”、“灰色发明”等,这是造成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另一种原因。

    2.3 管理者专利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的开放,科技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其目的是使人才资源通过市场调节达到合理配置。然而由于一些领导和管理者专利意识薄弱,疏于管理,结果使不少人钻了退休、退职和调动的空子。他们将在职时参与某项科研工作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构思、阶段性成果等转移或做些改变成为一种新技术、新产品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后投入市场,从而使原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流失。如北京某大学研究的一项通信方面的高科技成果通过部级鉴定后,未申请专利。该课题组的一名成员却将此成果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转让后获利50万元。这些花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本应由科研单位的法人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竟摇身一变成了某些人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应该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3 对保护好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几点看法

    3.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自进入9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均在利用专利制度,制约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利益。美国AT&T公司截至1994年底,取得了2.5万件专利,IBM公司每年获得的专利超过800件,摩托罗拉公司1996年获得的专利也达到了1064件;日本各公司也不甘落后,佳能、NEC公司1996年获得的专利数分别高居世界排行榜的二、四位。而在这些国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只占申请总量的10%左右,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纠纷也比较少。其原因是西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已有一整套完善的体系,还有专门的《雇员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以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

    3.2 科研单位自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各科研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预防性的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2.1 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特别是专利知识,使领导和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单位领导尤其应提高专利意识,充分了解市场经济规律,对产品的市场价值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避免自己的成果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另外,应加强对科技资料的管理,注意保密,防止资料的丢失。国家科工委批准的,在三○一所成立的航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将提交上来的成果和发明界定其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并且对这些成果和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在确定其为创新性发明之后,敦促有关单位申请专利。下一步才是寻找有意向和有能力的单位、公司进行推销、实施。这样做才能使某种发明创造成为市场成熟产品时,保证产权明晰,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人剽窃和仿制。

    3.2.2 加强聘任力度

    逐步实行聘任上岗制度,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合同中还应规定对违约者和不执行仲裁结果者的处罚条款,并坚决执行。不允许一些人钻退休和调动工作的空子,将单位的专利趁机据为已有,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尤其在创办合资公司时,应按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界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包括知识产权内容的用工合同,保证国有资产投资项目产生的市场效益归国有,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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