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谈《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利天下国际商标注册领先机构为您服务
世纪之交,中国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从今年7月1日起,新的专利法已经实施。本次修改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成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我认为本修改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的精神一致;
其二,体现八十年代以来,在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经济和法律三者在总体上相互渗透和有机统一,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其三,表明专利立法应从宗旨上体现专利制度为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为思想创新、体制创新、组织创新提供保证。
专利法的这一修改应当说是我国改革深化的必然,它不仅为专利法鼓励科技创新确立了指导原则,也为专利和科技的有机结合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这一修改对面临入世挑战的我国各行各业有很强实用性和针对性。从而,我们应从国家的层面,从战略的层面深入研究怎样将这一重要变化落实在我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中、落实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否则,我们将很难适应不断深化的改革和中央提出的体制创新的要求,也很难应对外面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本文结合专利法的这一修改,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对专利制度宗旨的认识提高到了新阶段
我国对专利保护作用的认识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初步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第二阶段,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强化和各国专利制度的逐步趋同推动我们作出尽快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的决策。在以新世纪为转折点的第三阶段,面临入世挑战,我们应当进一步实践专利立法的宗旨,以实现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己任,努力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
1.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开放同步,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党的十一届三中之后,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成为我国的既定国策,也为我们引入竞争机制填平了道路。鉴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商品经济,故如同工农业产品等有形产品一样,作为智力活动成果的发明创造也是商品。对其智力活动成果——发明创造,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国家应当保护他们以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交换自己的智力活动成果,以便在发明创造方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更好的智力成果的产生和应用。对发明创造在一段时间内授予独占实施权的专利制度应运而生。1984年3月12日,六届二次人大常委会一举通过专利法,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注重学习各国专利法的优点,注重适合中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注重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为此,我们对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有一定限制,我们对专利权的期限规定适中,我们对专利权人授予的权利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但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模范法的标准一致。在这些原则下诞生的中国专利法具有起点高和面向国际的特点,受到了国内外一致好评。我国专利法实施第一年1985年即收到专利申请14372件,1986年至1992年,每年平均增长率为23%。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在我国是成功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技术的商品化和专利制度的建立,专利制度的建立反过来又为深化改革,促进技术市场建立和繁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基本达到TRIPS保护标准
从70年代起,科技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发达国家力图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秩序以保证其跨国公司的垄断俑金收入,限制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上产生与发达国家进行竞争的能力。“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
②从80年代中期起,在WIPO的主持下,一些国家开始就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专利保护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实质条件进行讨论,对各国专利法的主要规定进行协调,以弥补巴黎公约由于历史局限保护强度不够的弱点。为此,它被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专利法部分)”,或简称协调法。签订协调法的终级目的与TRIPS可谓异曲同工;
③从80年代后期起,美国出于其内政外交的需要,以发展中国家不能充分有效保护其企业的知识产权为借口,根据其1986年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对其贸易伙伴以贸易制裁相威胁,逐个进行知识产权谈判,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989年和1990年,美国连续两年根据其国内贸易法的301条款,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把我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1991年又升级列为重点国家名单。我们需对是否按照新的国际标准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或接受美国所谓的“贸易制裁”作出决策。
考虑到“TRIPS”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标准已得到国际认同,考虑到为我国当时“复关”的目标我们也必须接受该保护标准,考虑到美国根据301条款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多数与TRIPS一致,我国于1992年9月完成了对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扩大专利保护的领域,对化学物质和药品实行专利保护;②加强专利权人的权利,授予了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并规定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延长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至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④修改我国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使其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一致;⑤明确规定,只有当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时,举证责任才由原告转到被告。
经过这次修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值得提出的是:1993年实行修改后的专利制度以来,我国的申请量实际上持续上涨,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涨幅超过前7年平均涨幅。这说明专利法的修改从总体上起到了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管理模式,实现科学管理的作用,极大调动了我国人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增强科技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
20世纪科技与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越来越密切的关系证明了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起着激励、引导和加速发展的作用;同时,由技术创新创造的新的智力成果又要求专利制度给予保护,要求专利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二者之间是互动的良性循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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