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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智力资本出资法学思考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1-19点击:2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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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智力资本是智力资源资本化的成果,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智力资本与股本具有同质性,可以作为资本出资。但是智力资本出资目前还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包括立法上我国尚未承认智力资本,智力资本的会计核算存在诸多困难等。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突破传统的“资本”概念的外延,提升智力资本的价值。 
    【关键词】智力资本;出资;智力资源;资本化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智力资本的概念 
    智力资本是智力资源资本化的成果,是对使公司得以运行的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称。[1]相对于传统的物质资本而言,智力资本是企业更重要的资源,它是一种潜在的、无形的、动态的、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智力资本属于规范化的、可以被组织掌握并施以影响以产生更高价值的资源。也就是说,当企业中体现在员工体内、组织内部以及顾客身上的智力资源,以一种紧密有序的连接方式存在,能被掌握以描述、分享和开发,并利用它完成那些在智力资源分散状态下不能完成的工作时,智力资源就资本化了,变成为一种资本。[2] 

    目前有关智力资本的界定还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根据英国学者安尼·布鲁金(Annie Brooking)的分析,即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资本,主要由市场资本、知识产权资本、人力资本、基础结构资本四个部分组成。[3]美国学者托马斯·斯图尔特(Thomas AStewart)认为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客户资本三个部分组成。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看出,智力资本要素包含了企业内所有因知识和智力的积累而形成的资源,如专利、规章制度、商标、诀窍、经验、价值体系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要素都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依据智力资本的属性,可将其划分为显性智力资本和隐性智力资本两种类别。所谓显性智力资本是指不具有知识产权的、能以极低的成本获得的智力资本。隐性智力资本是指存在于员工头脑或组织关系中的知识、工作诀窍、经验、创造力、价值体系等。与显性智力资本相比,隐性智力资本更具有本源性和基础性,是创新的源泉,是一切显性知识的基础。 

    二、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经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以劳动力资源占有和配置为主导的劳动力经济阶段、近现代以自然资源占有和配置为主导的自然资源经济阶段和当代以知识资源占有和配置为主导的知识经济阶段。相应地,主导资本形式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最初的简单劳动力资本到自然资源再到知识资源的过程。虽然概念出现较晚,但智力资本的实际运用伴随着经济发展的过程,其重要性在经济发展的中后期越来越显著。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4],全球化使商品和服务高速流动,信息快速传递,产品同质性日渐增强。智力资本作为知识资源的最重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必将取代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源泉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一)智力资本出资能够使利益最大化 

    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盈利。出资的目的就是以投资者之间的合意性为基础设立公司,通过经营管理使资本增值,使投资所得超过资本投入,获得投资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投资各方以什么财产、什么方式出资应当是投资者之间的事情,只要形成合意性,就意味着各出资方资源有效用最大化的可能性。公司作为经营实体实际上是对出资人资源的制度化选择与安排。对高科技企业和咨询企业而言,智力资本是其设立企业时惟一的现实资产,其潜在的盈利能力无法用公司设立时的有形资产来衡量。稀缺性和高增值性使智力资本有其独立的价值,能够作为今后企业增长的杠杆。 

    (二)智力资本出资对个人和企业是双赢的局面 

    智力资本最重要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在物化为产品时才能体现出其价值。智力物化的成本是比较高的,个人难以独自承受,从而影响到主体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智力如果能够作为资本出资,智力主体就可以将智力外化成本转移给公司负担,从而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集中精力进行再创造。 

    虽然智力资本往往不能像实物或现金那样立刻能体现在企业账面数字的增多上,但是其带来的后续正面效应往往远远高于实物或现金。企业将由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降低从外界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减少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不确定性,甚至可以作为盈利的新增长点。与有形资产可以出租或出售类似,某些智力资本也可能被许可或转让。在高新技术的生产与再生产成为垄断企业控制市场的核心背景下,技术开发投入固然巨大,然而取得专利权后授权他人使用收取的权利金更为可观,何况这是一种低成本且几乎无风险的收益,构成许多跨国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智力资本与股本具有同质性 

    在公司法上,公司资本具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而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财产额,不包括借贷资金。公司资本仅是指公司已经或可能从其成员而非债权人处获得的资产。公司资本是维持公司日常经营和对外信誉的基础。 

    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具有两大功能:其一,营运功能,即可以用于企业的营运,以满足企业购买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需要。其二,担保功能,即可用于对公司交易相对人提供履约担保。从功能的角度而言,智力资本与股本具有同质性,因此,我们不应拒绝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形态出资。 

    首先,智力资本的营运功能早已在经济学界多次以理论和经验的证据所证实。如舒尔茨认为:智力资本是资本,因为它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永远是财富创造中不能或缺的两种基本元素,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财富的创造都不会只取决于一个方面。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本在高新技术行业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5]在风险投资领域,企业营运成功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智力资本的状况,美国微软即是一个十分经典的例子。 

    其次,智力资本的担保功能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得以实现。一方面,物力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并未像理论家和立法者所预想的那么重要。传统观念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债务得以清偿的担保,但事实上公司偿债能力并非依赖于注册资本,而是基于公司现实资产状况。因为公司资本只能代表公司设立时的履约能力,而公司存续过程中实有资产会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许多国家公司法降低甚至实质上放弃了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表明公司偿债能力认识的变迁。各国新公司法和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的推崇,也反映了企业预期收益和可变现资产的重要地位。在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公司信用体系中,资本的担保功能实际上是立法者的虚构,而非公司资本本身所具有的属性。[6]另一方面,智力资本的抽象性并不等于对债权人不安全,立法者可以设计一种附条件的有限责任减缩债权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既然智力资本满足了股本的两大功能,否定智力资本的“资本性”也就毫无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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