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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关于商标淡化问题的研究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24点击:2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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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标淡化问题的研究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它突破了传统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从性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目前研究商标淡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的内容。我国早已加入的《巴黎公约》也有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相关规定。从国际上看,美国有专门的商标反淡化立法,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商标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也有商标淡化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已涉及到商标淡化的内容,[1]但与我国即将加入的WTO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入世的日益临近迫使我们不得不加紧研究商标淡化这一课题。事实上,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涉及到商标淡化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经审结。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吁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因此,研究商标淡化在目前具有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商标淡化 商标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2].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Dilution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3].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 从表象上看,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它具体表现在:(1)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2)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3)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一般认为,商标权局限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受商标权的管制。但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这一限制,它将商标权的禁止效力扩展到注册商品或服务之外。这种突破的主要依据是:(1)识别杰出质量的产品的商标由于广泛的广告宣传,已在公众心目中相对固定地与某一来源结合起来,因此,他人不相似的货物使用相同的商标,很可能引起公众错误地相信后者的货物来自同一来源;(2)他人在不相似的货物上使用这样的商标将破坏商标的独特性、区别力,冲淡、削弱该商标的知名度,使商标所有人遭受损失;(3)把声誉很高的商标作为己有并予以使用的后来者从原来的商标所有权人所投入的资金、费用与劳动取得了不当得利[4];(4)即使商标淡化行为人与被商标淡化行为人的营业不直接竞争,商标淡化行为人终究还是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的商誉,使之在市场活动中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这对于与商标淡化行为人有着同类营业的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具体说来,它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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