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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17点击: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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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

    他人将甲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甲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出争议;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诉讼、异议、争议,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商标、厂商名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被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厂商名称,在我国称为企业名称,而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部门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工商机关)。因此,如何认识和解决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既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的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包括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注册,但核准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不同的。

    商标注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在第四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并在第三条中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企业登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的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之一,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作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在第十条中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一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取得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讲两种权利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二是商标权与字号权应合理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只是限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一般来说不具有独占性,不能阻挡他人将其在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也不能阻挡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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