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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浅析商标权的法律限制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13点击: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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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商标权的法律限制

    长期以来,人们为加强和完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从正面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却相对忽视了从反面对商标权的法律限制的研究,而这恰恰也是加强和完善商标权法律保护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将商标权的法律限制和商标侵权行为相区别,对于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正确审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标权的法律限制的内容十分庞杂,从产生限制的原因是内因还是外因的角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因商标权内在因素的限制和因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限制两大类。

    一、因商标权内在因素的法律限制

    这一类型法律限制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商标权自身的原因,它一般不涉及与商标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关系。具体包括: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商标权转让的限制;商标权“使用权能”分离带来的限制;商标权担保带来的限制;弛名商标特殊保护带来的限制等等。

    1.商标权的“权利穷竭”。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一旦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投入市场,商标权人便不能对合法买受该商品的消费者主张禁止权。因为该买受人通过支付对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其使用贴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权利和商标专用权同样是法律赋予的,不容侵犯。“权利穷竭”理论是商品自由流通的必然要求,它是客观经济规律对商标权的限制。

    2.商标权转让的限制。

    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客观上可以被不同的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商标管理机关对此也难以有效控制,所以它不能象有形财产权那样,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流转。我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商标权“使用权能”分离带来的限制。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整体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仍然属于商标注册人,而其中包含的部分商标使用权却由被许可使用人行使,这就形成了商标权的“使用权能”分离。商标权被许可使用后,将受到这样一些限制:①商标权人不能妨碍被许可使用人合法地使用商标,并应为之提供便利;②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商标权人不得转让注册商标给第三人;③商标权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④商标权人不得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等等。如果是独占使用许可,甚至连商标权人自己在许可的范围(包括地域、时间、使用商品种类等)内部也不能再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且还要让渡出其在该范围内的法律诉讼权。

    当然这一切并不妨碍商标权人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外行使其使用权、法律诉讼权和续展权。商标权在“使用权能”分离情形下所受的限制实质上不过是来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约定,商标权人是以接受这些限制为交换条件换取了高额的使用费。

    4.商标权担保带来的限制。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商标权在附设了这种权利质权之后,必然会给商标本身带来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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