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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谈商标权利非法转让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06点击: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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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法律救济模式初探

    然而,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商标转让”的相关条款存在诸多立法瑕疵且商标确权机关的管理程式不透明亦多为业内人士诟病,为在更大限度内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益,笔者结合自身从业经验,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诸多法律救济途径,以求教于业内友人。

    一、商标转让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概述

    依据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及官方业务流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制备的固定书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加盖公章或签字,然后由受让人以转让商标申请手续办理人的身份一并向商标局提交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按照现行注册商标转让程序的要求,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暂不需要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唯一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转让人的公章或签字。

    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商标局根据相对性条款和绝对性条款主要针对“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状态”、“一并转让”、“不良影响”等要点进行审查。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核准,并通过官方定期刊物《商标公告》进行公告的同时向受让人核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未确权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在核准后直接对商标名义人进行变更。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此外,鉴于目前“盗卖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商标局将从严审查商标转让”,为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5年11月出台新措施完善程序从严审核商标转让,将重点审查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局于2007年2月6日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事宜,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受让人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二、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形态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2、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3、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成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将著名商标低价转让给第三者;6、合资人将另一合资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或者关联企业名下;7、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8、经销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公司名下;9、出口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在国外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禁止国内被代理人的产品再销往外国,并引发涉外诉讼;10、私下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国内公司名下,并禁止国内原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再销往该国。

    三、可供选择的法律救济模式

    商标转让是商标局基于商标转让人和出让人的转让共同意思表示而依法作出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前述商标权利非法转让形态的性质可概括为商标局根据并非商标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基于请求权基础和案件性质的不同,相关商标转让纠纷案件的性质有可能是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以及伴随产生的国家赔偿),甚至有可能是刑事案件。具体而言,商标权利人因其商标被非法转让而遭受侵害后可供选择的法律救济模式主要包括:

    (一)民事救济模式——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申请和建议人民法院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

    法理探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前序明文规定并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项下一个民事权利,转让人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申请权是其实施商标转让行为的前提,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或商标申请人才能从事处分商标权的转让行为。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亦应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及内容、形式合法等规定。据此,商标实务中常见的未经商标权人同意非法转让商标的行为无疑剥夺了商标权利人自由处分的权能,割裂了商标权人与商标之间的权属关系,本质上都是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无论商标局是否已经核准转让,原商标权人都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相关诉求:

    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此外,鉴于非法转让他人商标权利的主观恶意一般都较为明显,商标权利人还可以根据该条第3款和199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以及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和建议人民法院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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