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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9-10-28点击:23次
  •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
     
    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 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 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 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 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 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 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 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 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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