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其他问答 » 版权登记问答

商标注册能否侵犯著作权

  • 来源: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3-18点击:318次
  •   问:王女士设计了一个图形标志,然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版权登记。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了王女士设计的标志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各公共场所、网上商城等大量使用该商标,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属于侵权行为吗?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该公司属于擅自复制、销售王女士合法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是侵权行为。

      同样,《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属于该规定所述的在先权利的一种。

     

利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6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68-3638【后台管理】 备案号:粤ICP备14069879号-1
收缩